01提交材料规范(34)2(2)

2019-08-03 11:06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股东盖章或签字)。

5、拟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如,变更名称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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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7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由公司提出注销申请,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批准决议、合并或分立协议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

【9】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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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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