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5】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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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人跨院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注: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不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的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处置意见;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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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
10、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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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六、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7】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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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清算组备案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决定及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约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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