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案件检查工作。 3、工作职责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赋予的权限,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工作流程图(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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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部门名称 责任主体 节点 市纪委 常委会 A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 市纪委书记 B 分管领导 C 流程名称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 D 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相关部门 E 相关单位 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审批 审批 开始 制定初核方案 案管室备案 转信访室存档 审批 填写初核呈批表 审定 实施初核 形成初核报告 审定 了结 审批 审核 审核 制作立案报告 案管室登记 编号、备案 办理立案手续 送被调查人 所在单位 调查(补充) 起草事实材料 审定 移送审核 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审理室移送 司法审查 办理移送司法手续 司法机关受理 起草说明材料 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室提出意见 移送审理 审理 结束 22
5、工作程序
5.1接收由案件管理室转交的案件线索,并办理交接手续。 5.2进行登记,确定调查组人员。
5.3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并报案件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5.4将领导批准后的《初步核实呈批表》复印件报案件管理室备案。
5.5承办室负责制定初核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 5.6实施初核(时限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5.7初核期间可使用的检查措施:
5.7.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5.7.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5.7.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规”措施)。
5.7.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7.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5.7.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5.8形成初核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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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了结。
5.8.1.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5.8.1.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5.8.2暂存。
5.8.2.1经初核了结的线索,初核材料卷宗交信访室存档。 5.8.2.2对不能查明被反映问题,也无法证明被反映人没有问题的,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终止初核,初核材料卷宗交信访室暂存。
5.9起草立案报告。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需立案的初核案件由调查组起草立案报告。
5.10常委会决定立案(时限1个月)。
5.10.1立案决定由会议记录人形成案件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交由案件承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10.2《立案决定书》由案件承办部门到案件管理室登记、编号后制作,同时将《案件会议纪要》和《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交案件管理室存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立案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被立案人并通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纪检机关;属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还应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立案决定书》送达时要使用《送达回证》,装入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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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实施调查(时限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调查期间可使用的检查措施。除初核阶段可使用的措施外,还可以使用如下措施:
5.11.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5.11.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5.11.3移送司法机关。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5.11.3.1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5.11.3.2审理部门审查后,同意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5.11.3.3领导研究同意后,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填写《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报分管领导签批,并到案件管理室编号、登记、备案。
5.11.3.4案件承办室要将《案件移送函》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以及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履行交接手续,双方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中签字后,复印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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