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7.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7.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7.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7.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7.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7.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7.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37.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8.投标文件的澄清
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两人以上(含两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38.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38.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9.定标
39.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39.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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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39.5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综合评分法一,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
40.开标和评标程序:
40.1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将已按规定递交的技术标及经济标投标文件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标室取出;
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在开标前,从[0,100]整数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计算两阶段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X),如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本项目的保证金(递交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为准),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无效标处理,将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 40.3资格审查,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0.4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40.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含答辩); 40.6计算经济得分;
40.7计算第一阶段总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 40.8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 40.9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经济标进行评分并排序;
40.10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
40.9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开标细则
41.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41.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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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细则
41.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41.3.2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41.3.3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41.4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1.5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42. 评标细则
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为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 42.2资格审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按照本办法附表一(A)《资格审查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编写并签署资格审查报告。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3 名时为招标失败。 42.3 第一阶段评审
42.3.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投标书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
42.3.2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答辩评分须在其他评分项目完成评分后才能开始,答辩后不得修改其他评分项目的得分)。 42.3.3计算经济得分:
42.3.3.1若所有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94%的(具体金额为:4433.757203万元),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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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2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参考价。评标参考价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评标参考价=(Q高-Q低)/100*X+Q低。
Q低:为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最低价与工程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 Q高:为(招标控制价*94%=4433.757203万元); X:为等分点值,从[0,100]整数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
42.3.3.3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2.3.4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阶段总得分=技术分(满分为100分)×技术分权重+经济得分(满分为100分)×经济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的公式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第一阶段总得分,并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总得分相同的,以技术评分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技术评分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经济分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技术评分与经济分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
42.3.4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递交投标文件当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排名为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施工企业总排名或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排名计分。 42.4 第二阶段评审
42.4.1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
42.4.2若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中有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94%)的,则进行下一步评审。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94%)的,则招标失败。 42.4.3并将第二阶段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的方法进行排序。
42.4.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依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2.4.5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42.4.5.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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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42.4.5.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 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42.4.5.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42.4.5.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42.4.5.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42.4.5.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42.4.5.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以上修正不影响按步骤42.4.3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 42.5评标委员会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
42.6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2.5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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