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率先行动
此次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始于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2007年6月,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使得该项改革的推进和最终完成势成必然。即便如此,改革的历程几经周折,改革的内容也在危机爆发、救助和反思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侧重和价值取向,并在不同理念和利益群体的博弈过程中取得艰难平衡。2008年初,布什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简称?蓝图?)。?蓝图?起草于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出于对美国金融市场及纽约金融中心竞争力下降及全球地位受到挑战的担扰,其制定意图是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模式,从而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竞争力的提高。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2009年3月底,针对造成危机的制度和监管原因,奥巴马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首次提出要关注如何抑制系统性风险,并显示出从严监管的思路。
随着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的种种弊端,美国各界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 并将方案细化为立法草案送交国会参众两院。法案对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旨在从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保护、危机应对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全面革新美国金融监
6
管体系。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众议院版)。 其核心内容是将美联储打造成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超级监管者?以及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在金融改革法案的通过面临巨大不确定因素的时候,2010年4月,美国证监会宣布起诉高盛及彻查美国19家大型银行。随后,在强大舆论和政治压力下,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其核心是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与众议院版本相比,参议院版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更为严厉,改革方案更为激进。2010年6月2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最终就草案达成妥协,形成了最终版本,其言辞及改革措施较此前两院各自的版本均趋于缓和,删除了向大型商业银行征收190亿美元特别税等条款。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该法案成为法律。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在应对监管危机方面走在了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前面。在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整个的演进过程中,美国金融大国的现实地位以及传统上?单边主义?的倾向是其迅速推进新监管框架的现实基础,同时国内涌动的民意和党派政治的选举压力构成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当代金融一体化显著加深的现实则要求美国推动国际监管体系的
7
建设。
欧盟:仍在讨价还价
相比于美国,欧洲金融监管改革进程更为坎坷。目前,欧盟的改革法案仍处在各方讨价还价之中,2010年7月5日欧洲议会全会上未能达成共识,这一法案的审议被推迟至2010年9月。英国的改革方案因为执政党更替而出现重大变化,7月27日英国财政部公布了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形成正式法案,计划在2012年完成相关立法,2013年前制定实施细则。 欧盟委员会2009年9月份提议,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并及时发出预警。委员会下设三家监管机构,分管欧盟范围内银行、保险和养老基金、证券三大领域跨国 业务,并负责加强成员国在这三大领域监管方面的协调。如果涉及多国 泛欧金融监管方案还需多方协调 的重要机构濒临崩溃并危及相关企业,这三家机构有权要求国家监管机 构出手应对。由于英国等成员国强烈反对成立一个超越国家权力的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议会、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代表未能就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达成任何共识,法案的一读审议推迟至今年9月份。 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最大的分歧在于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所能拥有的实际权力。欧盟多个成员国主张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拥有更多权 力,反对新的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拥有最终仲裁权。这些主张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方案难以协调一致。其中英国的态度最为强硬,认为由这8 样一个机构来行驶超越国家的权力是对一国财政主权的侵犯。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要点
(一)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 通过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欧美各国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强化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并在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在宏观层面强化监测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美国方面。《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专门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发现、分析、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并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建议修改监管法规,对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提高资本金要求等)。委员会由10位拥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其中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美联储、证监会(SEC)、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货币监理署(OC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 美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 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以及一位由总统任命的独立人士。还有5名无投票权成员分别来自联邦公报局(OFR)、 联邦保险办公室(FIO)、各州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机构。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主要职责包括:(1)限制金融机构做大:针对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向美联储提出政策建议,实行更为严格的资本金、杠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其它方面的要求。(2)提议监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委员会 2/3
9
成员投票表决同意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强制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美联储的监管。(3)强制拆分大型金融机构。当委员会2/3成员投票表决同意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批准美联储对于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超大型金融机构,依法强制拆分。
欧盟和英国方面。欧美在这方面的意见较为一致,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中都提出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分析。
2009年12月2日,欧盟27国财长磋商后同意在欧盟范围内设立?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评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风险。英国公布的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内设与货币政策委员会并驾齐驱的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成员包括央行行长、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以及来自业界的独立成员。其中,央行行长和副行长同时也是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以有助于保持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步调一致。同时,英格兰银行将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主要职责是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为首要目标。央行将新增一位副行长负责审慎监管,此人同样也将是审慎监管局的负责人。
(二)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化解?大而不能倒?风险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