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4)

2019-08-17 11:58

2.5.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氢气、煤气、天然气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

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

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3) 在前(1)、(2)两项中,凡属电动门、气动门或液压门作为隔离措施时,必须将其操作

能源(如:电源、气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断。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6.1 签发工作票

2.6.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6.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

无误后签发,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人员处。

2.6.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

班成员主要填写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 2.6.2 接收工作票

2.6.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缺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值班人员,由运行

值班人员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2.6.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

发工作票。

2.6.2.3 运行班长(或值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2.6.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2.6.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适当时候布置运

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6.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

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的,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2.6.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工作许可人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2.6.4 工作许可

2.6.4.1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

2.6.4.2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2.6.5 开始工作

2.6.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6.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及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变动原因和变动安全措施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备注栏签名。 2.6.6 工作监护

2.6.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本规程2.2.4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2.6.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2.6.7 工作延期

2.6.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2h前向运行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2.6.7.2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2.6.8 检修设备试运

2.6.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6.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M),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2.6.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6.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6.9 工作终结

2.6.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6.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2.6.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将一式两份工作票留存运行处,工作方告终结;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即可开展新的工作;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由值班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盖上“已复役”印章,该工作票方告终结。 2.6.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异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异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2.6.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保存好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6.9.6 每月底由运行、检修部门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

2.7 工作票管理

2.7.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运行、检修等部门应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7.2 电厂的生产副厂长应定期组织综合分析工作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7.3 已执行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应由运行、检修部门在每月底按编号顺序收回,保存12个月。

3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基本规定

3.1.1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3.1.2 各工作现场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应有良好的照明。

3.1.3严禁在运煤设备运行中进行任何检修或清理工作

3.1.4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在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1.5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由电气人员断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接地线接地。

3.1.6 严禁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必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3.1.7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并要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3.1.8 北方寒冷地区采用汽暖供热的输煤系统,采用凝结水回收器作为汽水回收的设备,应采取防止容器爆裂,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如增加安全阀或增设排汽设施等。

3.1.9 输煤系统所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如配煤小车、移动式给煤机、斗轮机、卸船机等,均应装设清道器,防止轨道上堆积杂物,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行走时伤人。

3.1.10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3.1.11 输煤系统应设置抑尘设施。

3.1.12斗轮机、皮带等贮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示,管理部门应对持续时间、间隔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3.2.1 禁止在一个车箱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箱后方可进行。

3.2.2 厂内铁道:

3.2.2.1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提前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3.2.2.2 沿铁路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通畅。当机车到来或听到汽笛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轨道中心线与道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3.2.2.3 非运煤机车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3.2.2.4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作业人员不准靠近车辆。卸煤前应检查好列车的制动情况,防止溜车伤人。 3.2.2.5 卸煤作业人员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作业人员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3.2.2.6 卸煤作业人员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3.2.2.7 寒冷地区卸冻煤时,必须从车辆的顶部进入车内,不要从底开门观察车辆内的存煤,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3.2.2.8 底开门车卸煤作业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不得从车下面的门进入车内,观察存煤是否卸净必须从车厢的顶部查看。

3.2.2.9 车辆卸煤完毕,应及时清除轨道上的积煤。

3.2.2.10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车厢间穿过。

3.2.2.11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做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3.2.2.12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司机接到信号应立即停车。

3.2.2.13 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机车可靠制动,并将车门上锁。

3.2.2.14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

作。

3.2.2.15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2.2.16 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

3.2.2.17 机车移动式取样机在平台入口设置可以闭锁的小门并挂上警示标志。取样机工作时,严禁在取样机平台上逗留。

3.2.2.18 厂内调车作业时,机车的速度应控制在20 km/h以内。 3,2.2.19车辆推进前必须接好风管,进行车列制动机试验并试拉。 3.2.2.20 确认闭塞后,准备进路,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3.2.2.2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2.22在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时,火车两侧安全距离内不准行人或车辆通行。 3.2.3 汽车运输

3.2.3.1 运煤汽车过磅时,上磅速度应缓慢,停车后熄火。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3.2.3.2 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地卸煤,不准抢道行车。

3.2.3.3 卸煤人员不得在车上随车走动卸煤。卸煤工不得指挥运煤汽车卸煤。

3.2.3.4 在煤堆上工作的人员要关注周围环境及煤场路面情况,应站在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并与车辆应保持至少4m以上的安全距离。

3.2.3.5 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得到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的通知,鸣号示警,并确认车辆周围无人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打开车门。 3.2.3.6运煤汽车采用人工卸煤时,必须在汽车停稳熄火后才能开始卸煤。 3.2.3.7人工式卸煤汽车和自卸式卸煤汽车在同时卸煤时应保持20m的距离。 3.2.3.8 斗轮机堆取料作业范围内,禁止接卸运煤汽车。

3.2.3.9 恶劣天气影响视线情况下,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

3.2.3.10 汽车卸煤区与推煤机作业区界限应清晰,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要根据煤场的储煤情况及时划分各种车辆的工作区域,不允许推煤、卸煤以及机械上煤交叉作业。

3.2.3.1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汽车运煤的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3.12.生物质电厂在燃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以防止设备伤人。 3.2.3.13生物质电厂在送料车辆进入指定垛位前,作业人员不得在燃料垛底部、车辆行驶路线停留,防止燃料垛意外坍塌、车辆行走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3.2.3.14生物质电厂燃料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加油。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3.3.1 煤车清扫

3.3.1.1 人工清扫车底的存煤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3.3.1.2 清理自卸式运煤汽车底部粘煤时,车厢要放平并做好防止车厢误升的措施。需要升降车厢时,清煤人员必须下车。 3.3.2 煤船清舱

3.3.2.1 煤船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应检查船舱内钢直梯是否坚固完整。若钢直梯锈蚀严重或有松动现象时,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必须使用安全绳或梯子。清舱人员上下舱时不允许脚蹬或手抓钢直梯护笼。 3.3.2.2 清舱人员上下舱后应离开作业舱口位置。 3.3.2.3 煤船清舱不应乱扔清舱工具。

3.3.2.4 在清舱工作中需卸煤机司机配合作业时,清舱负责人应首先将清舱人员安排至船舱安全的地方,然后用哨声和舱面指挥人员联系,此段时间内清舱人员不准离开规定的安全地点。卸煤机停止工作后,清舱人员一定要听见卸煤机司机发出的信号(如电喇叭信号)后才可离开安全地点。卸煤机抓斗作业过程中严禁舱内人员走动。

3.3.2.5 不准在同一个舱内进行清扫与机械卸煤交叉作业。

3.3.2.6 夏季煤船清舱时应有防止清舱人员中暑的安全措施。 3.3.2.7使用清舱机进行煤船清舱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卸煤机吊运清舱机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和搬运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清舱机吊运安全措施; b)安装或拆卸吊具时,卸煤机司机应切断总电源;

c)清舱机作业时应与清舱人员保持有效工作距离,清舱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中的清舱机; d)严禁清舱机和卸煤机在同一舱口内同时工作。

e)清仓阶段卸煤机与清仓机交替工作时,当清舱机停止工作后,应尽量远离残煤堆停放。清舱指挥员必须向卸煤机司机指明清舱机所停放的位置,卸煤机司机明白无误后方可操作卸煤。

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3.4.1 储煤场

3.4.1.1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道应畅通。

3.4.1.2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煤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不宜大于200mm×200mm。 3.4.1.3 储煤场进入大块煤或煤石时,卸煤人员应做好防砸伤、挤伤的安全措施。

3.4.1.4 储煤场的大块煤或煤石及结冻的煤块应及时进行处理。人工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或搬运煤石时要注意站立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3.4.1.5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3.4.1.6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3.4.1.7 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3.4.1.8 推煤机上煤场作业时,司机要注意周围的车辆和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坡度不得超过35°,以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翻倒。 3.4.1.9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严禁从车上跳下。 3.4.1.10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应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3.4.1.11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4.1.12 煤场存煤应及时倒烧,防止存煤自燃。发现存煤自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灭火,防止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气体中毒,不应将已燃存煤上至皮带。

3.4.1.13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

3.4,1,14 卸汽车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马槽,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3.4.2 储煤筒仓

3.4.2.1 储煤筒仓顶部必须安装防爆门,露天布置,严禁踩踏或堆放物品。防爆门上方禁止人员停留。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4.2.2 几座筒仓必须轮流使用,以防筒仓存煤结拱、自燃,严禁明火进入筒仓。 3.4.2.3 不准将储煤筒仓进口的蓖子移动,以防工作人员落入储煤筒仓。 3.4.2.4 储煤筒仓加仓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其他人员。

3.4.2.5 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

3.4.2.6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应保证工作必须至少两人进行。 3.4.2.7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皮带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皮带停止时处理储煤筒仓搭桥。

3.4.2.8 储煤筒仓在处理储煤筒仓搭桥过程中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皮带运行。

3.4.2.9 使用临时空气管清除缝隙煤槽壁积煤时应检查接头是否牢固,使用中要防止气管触及转动机械。

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3.5.1 所有卸、运煤机械(如卸船机、翻车机、龙门抓煤机、履带式抓煤机、扒煤机、斗轮机、推煤机、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浅议如何提高纪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