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停止润滑油泵、顶轴油泵,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g)停止防喘空压机运行,储气罐泄压,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h)进入轮机间、燃料模块小室内工作,应切断CO2灭火供气总门并上锁,退出CO2灭火保护。 i)IGV置于全开位并止转,然后电机停电,挂警示牌。
j)在压气机进气道内、透平缸内工作时,应实行登记制度,工作结束时必须对人员、物品进行逐一清点,防止遗漏。
4.5.9.2 严格进行规范的周期性孔窥检查,建立孔窥检查档案,检查时应确认盘车装置及启动装置已停用并停电。
4.5.9.3 进行压气机开缸、R0级叶片检查等涉及压气机进口可调导叶(IGV)的检修工作前,确认IGV固定止转,防止IGV突然转动伤人。
4.5.9.4 进行压气机IGV角度校验时,应设专人监护,机务、运行和热控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每次测量IGV角度前都应固定止转,测量期间严禁操作IGV。只有在确认作业人员手臂已经离开导叶时,方可拆除止转措施,热控人员方可操作调节IGV角度。
4.5.9.5 运行中禁止进入燃气轮机间,以免被烫伤,或因CO2灭火系统动作导致窒息伤害。如确需进入,应得到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以下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a)在进入轮机间前应测量可燃气体含量符合要求,做好相应个人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b)确认轮机间通风系统和消防系统工作正常。如果通风故障或消防系统报警,应立即撤离小室。
c)现场监护人员与进入轮机间的人员、控制室的操作人员保持不中断的通信联系,一旦发现异常,小室内工作人员应立即撤离轮机间。
d)进入轮机间应限制在离仓门口1.5米以内。工作区域离出口应无任何障碍。如有需要,应使用伸长杠进行调试或泄漏检查。
e)进入轮机间前后应清点物品,工作完成后,应清理现场,人员和物品全部撤出,方可关闭所有轮机间的仓门。
4.5.9.6 清理、修磨叶片或对叶片进行着色探伤时应戴手套,以防止被叶片尖锐的边缘划伤。
4.5.9.7 进入压气机喇叭口、进气通道内工作时,应穿专用连体服,防止异物遗留。工作期间,开启并固定人孔门,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确认上述区域无人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4.5.9.8 更换压气机进气滤网,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在机组运行或高速盘车时更换滤网,防止拆除滤网时造成人员伤害或有杂物被吸入压气机内部。 b)为防止滤网反吹系统误动伤害工作人员,更换滤网时应切断反吹气源。 c)更换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防止异物残留。
d)严禁在进气室内进行动火工作,以免滤芯燃烧。如确需动火,应在拆除滤芯后执行。进气室内动火需制订专门安全措施,并得到主管生产的厂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现场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 4.5.9.9 燃机透平及压气机的开缸、盖缸、翻转子、拆装轴承、装卸转子、校转子动平衡等检修工作,参照本规程第七章汽轮机检修的相应章节规定执行。
4.5.9.10 排气热电偶故障更换时,燃机仓门处应有专人监护。
4.5.9.11 燃机排气通道内检修工作开始前,应测量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工作时设专人监护,燃气未置换时禁止进行燃料阀门校调试验。
4.5.9.12 在工作人员拆卸过渡段进入燃机透平缸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燃机透平缸内过渡段起吊或移动时,缸内外人员要联系配合好,防止人员挤伤。 4.5.9.13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环境下,严禁进行火花塞点火试验。火花塞点火试验时应做好防止高压电击的安全措施。
4.5.9.14 所有装复工作完成后,在燃机透平缸人孔门关闭前,三级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员、工器具及其他物件遗留在燃机透平缸内,之后方可允许关闭人孔门。
4.5.9.15 燃气模块查漏,必须做好相关安全措施,门口处设专人监护。保持小室仓门开启,发生异常立即撤出。
4.5.9.16 燃气模块内设备检修照明及电气、热控设备仪器仪表等,应使用低电压防爆产品。
4.5.9.17 燃气模块内阀门拆除吊出时,应避免与其他设备或人员磕碰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4.5.9.18 燃气轮机辅机设备的检修维护:
a)拆卸防喘阀、燃气(油)截止阀等带有弹簧的阀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禁止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b)各类油泵吊至检修平台过程中,不得在运输途中发生漏油。如在途中有漏油,应及时做好清理工作,防止人员滑跌伤人。
c)进入油箱应穿专用连体服,鞋底应擦干净或戴鞋套,照明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或手电筒。 4.5.9.19 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缸体、转子检修及燃机机组所属余热锅炉、汽轮机及相应辅助设备等检修维护参照本规程第五章锅炉、第七章汽轮机的相应章节规定执行。
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基本规定
5.1.1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5.1.2 对循环流化床等正压锅炉,巡检时应避免在封闭的人孔门及与锅炉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期停留,在锅炉运行时,严禁打开任何门孔。
5.1.3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5.1.4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5.1.5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操作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5.1.6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严禁投油、气助燃。当发现锅炉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重新点火。
5.1.7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严禁在原煤斗加煤及空气炮或机械振打装置投用的情况下进行人工疏通作业。 5.1.8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异物。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运,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5.1.9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5.1.10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压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不大于5.884Mpa的:0.294Mpa 额定汽压大于5.884 Mpa的:0.490Mpa
热紧螺丝只许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应将扳手的手把接长。
5.1.11 安全阀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汽试验或定期校验。
5.2 吹灰
5.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
5.2.2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退)出吹灰管。 5.2.3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5.2.4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5.2.5 吹灰器管路应进行定期检查。
5.2.6 使用燃气吹灰器的,放置燃气的房子、燃气管道的布置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应及时进行处理。
5.3 排污
5.3.1 现场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5.3.2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5.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它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5.3.4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5.3.5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5.4 除焦
5.4.1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5.4.2循环流化床锅炉结焦时,应尽快安排停炉,待冷却后方可处理。如果是炉膛床面结焦,清焦时应防止表面塌陷,并做好回料管落渣的防范措施。如果是分离器或回料阀内结焦,必须由上面进行除焦,逐步向下,并做好防止塌陷的措施。
5.4.3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5.4.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喷出时,禁止打焦。
5.4.5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5.4.6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运行值班人员同意。除焦时,运行人员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5.4.7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
5.4.8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应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5.4.9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的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前,应检查是否存在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的风险。
5.4.10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并保持适当距离,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安排专人监护。
5.4.11装有水力除焦器的锅炉,当吹灰时,禁止进行水力除焦器的检修工作。
5.5 除灰、渣
5.5.1 担任除灰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训练。
5.5.2 除灰渣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渣进入靴内。
5.5.3 除灰渣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5.5.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除灰渣。除灰渣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
5.5.5 除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5.5.6 除灰渣前应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提醒标志。除灰渣完毕后也应通知运行值班人员。
5.5.7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禁止人员工作或逗留。
5.5.8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应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渣。
5.5.9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
侧,斜着使用工具。
5.5.10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应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除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5.5.11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事故排渣至地面的渣堆,如其温度较高,可能烫伤人员或引起火灾时,装车前应用水进行冷却。冷却灰堆时,禁止直接将水冲入灰堆,应采取喷洒从外到里逐步冷却的方式。
5.5.12 运灰铁道应平坦并保持畅通,还应及时清除散落的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5.5.13 灰车须有刹车装置。不准使用受损的灰车。
5.5.14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5.5.15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5.5.16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5.5.17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5.5.18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渣沟内。
5.5.19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5.5.20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5.5.21 循环流化床锅炉必须配备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功能。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与冷渣器开启闭锁,同时实现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主床排渣时,必须保证冷渣器在投运状态,渣温能够降到允许的温度。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的围栏,事故排渣时,现场必须有人监督,放出的渣料应冷却至常温后才可清理。
5.5.22 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5.5.23 不停炉进行检修捞渣机和干渣机时,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5.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5.6.1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使用蒸汽或惰性气体等进行灭火并予清除后方可起动。
5.6.2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所处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它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扬起引起爆炸。
5.6.3 在制粉系统运行中,禁止在磨煤机传动装置和钢球磨煤机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禁止清理运行中的给煤机链轮、拨轮等转动部件上的缠绕异物。
5.6.4 禁止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5.6.5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入口门关闭并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应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5.6.6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5.6.7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或引起附近电缆着火。 对存在危及人员的安全的防爆门应加防爆导向管(如粗粉分离器等设备)。
5.6.8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应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5.6.9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理干净。
6 锅炉设备的检修
6.1 基本规定
6.1.1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并打开门后疏水门。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6.1.2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应将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脱硝喷氨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运行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磨煤机、制粉系统密封风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吸风机、增压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设备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6.1.3 进入循环流化床炉膛内部检修时,必须将炉膛出口及分离器入口烟道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止工作人员高空坠落或高空落物。分离器内有检修工作时,若有人员进入回料阀内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1.4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6.1.5 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应与运行油管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6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氨气。 6.1.7 进入炉内、锅内(汽包)、烟风道、回转式预热器、除尘器、煤粉仓等封闭空间内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2人以上且外面必须有1名工作人员监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必须清点人员及工具,确保不遗留在工作室内。在关闭人孔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确认没有人、工具或杂物遗留后立即关闭。
6.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6.2.1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2、6.1.3和6.1.4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值班负责人。
6.2.2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6.2.3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6.2.4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6.2.5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6.2.6 若燃烧室须搭脚手架,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同时,落在脚手架上的灰焦应及时清除,以防止超过脚手架的荷重,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安监人员组织的验收。若采用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清焦、检修作业时,应首先采取其它方式清理可能脱落的焦;使用前应加强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1人进入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作业。在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每人至少使用一套单独挂在炉外的安全防坠器。 6.2.7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6.2.8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6.2.9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