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6)

2019-08-17 11:58

4.5 燃气轮机及其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4.5.1 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检修、维护以及试验等工作,应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4.5.1.1在燃机及燃气系统上的查漏、消缺等工作应办理工作票:

a)进入燃气门站、调压站和前置模块等燃气区域进行查漏、消缺维护。 b)进入燃气轮机间或燃料模块、阀门组间进行查漏、消缺等工作。 c)进行燃机辅机及与燃机关联系统的检修工作。

4.5.1.2 燃机及燃气区域(燃气设备及管道10米内)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上述区域周围30米内动火需办理动火工作票。

a)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符合规定(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监护人、消防人员、安全措施等项)要求。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b)一级动火工作应经厂级领导、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运行及检修维护部门共同到场检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防爆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员应始终在场。

4)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

5) 禁止在未经置换的燃气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等动火工作。

4.5.1.3 在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工作,除执行热力机械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燃气排气发散装置,在停用、检修或故障处理中,向大气排空压力。

b) 可燃气体设备及系统防静电接地装置完整可靠,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防止因静电积聚产生火花。 c) 现场固定安装的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感器和人员配备的便携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测试仪应完好准确,并应定期校验合格,为人员、设备及环境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提供可靠依据。

4.5.1.4 电厂必须制定燃气区域出入管理制度。进入上述区域均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释放静电装置。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如化纤服装)进入燃气区域。

4.5.1.5 参加燃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安全教育,方可参加相应运行和维修工作。燃气区域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4.5.1.6 燃气区域工作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器具(有色金属制成),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铝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5.1.7 电厂应制定燃气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燃气区域的主要危险点分布及相应管控措施。做好燃气泄漏事故预想,制订包括燃气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窒息中毒等燃气系统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4.5.2 燃气系统安全要求 4.5.2.1 燃机电厂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机管道设施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53-2004)、《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DL 5174-2003)及国家和石油燃气行业有关规定。燃气区域和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应规定。天然气区域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5.2.2 厂内燃气调压站、燃气前置模块区域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非燃烧材料栅栏,包括燃料模块等处应张贴 “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示牌和相应管理规定标示牌,入口处设置存放火种箱和静电释放装置。

4.5.2.3 燃气区域内的各种箱体门应有防静电、防产生火花的措施;燃气区域的一切设施(如开关、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设施的选用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国标GB 500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5.2.4 燃气区域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存储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4.5.2.5 燃气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在线危险气体探头,危险气体探头应保证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维护。一般一级报警值低于燃气爆炸下限的25%,如发现有危险气体报警,应立即进行确认和查漏工作,消除泄漏点。便携式危险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并建立台帐。 4.5.2.6 燃气区域应按《石油燃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3-200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使其处于正常完好的备用状态。禁止将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移作他用。

4.5.2.7 燃气区域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没有环形通道的,通道尽头必须设有回车场,通道应保持畅通。燃气区域内不应有妨碍消防的植物、杂物、设施。 4.5.2.8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气区域内(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相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入内。

4.5.2.9 燃气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数量的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并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燃气设备设施接地线和电气设备、热控仪器仪表接地线应分别装设。燃气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宜布置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测量、记录。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4.5.2.10 燃气管道安全要求:

a)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燃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禁止使用铸铁管道、附件和阀门。

b) 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若采用其他连接方式,必须有效防止漏气。

c)输气管道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全线阴极保护电位,应达到或低于- 0.55V。保护电位达不到规定,应查明原因进行消除。经检测确认防腐层老化时,应及时处理。

d)燃气区域必须设置取样口和吹扫口,吹扫口应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和保证全流量放散的管道。

e) 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燃气管道禁止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f)厂外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g) 厂内燃气输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或管道直埋,不宜采用地沟敷设。架空管道下路口应设置限高警示和限高栏。直埋燃气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制订检漏措施并严格执行。

h) 厂内直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i)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与路面齐平;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的深度,应使回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4.5.2.11 燃气放散管安全要求:

a)应在燃气管道上合理设置放散管位置,放散管上应设置快开阀。

b)放散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应采用防静电接地,设置在避雷保护装置范围内。并应采取稳管加固措施。

c)所有的安全阀、泻放管、管道放散管均应接至放散母管,集中排放至安全区域,不得就地排放。放散竖管排放速度不宜超过20m/s,以5~10min之内排空管道内存气来确定放散管的直径。 d)集中放散竖管应设置阻火设备(带消声功能)。出口高度应比附近建筑物高出2米以上,总高度不得低于10米,满足放散的燃气不被吸入附近建筑物室内和通风装置内。严禁在放散竖管顶端装设弯管,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散管的措施。

4.5.2.12 燃气系统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持正常可靠运行。燃气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应列为强制计量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5.2.13 入厂燃气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燃气各项指标的要求。加热燃气时,宜采用热水、水蒸气及其他较安全的加热方法。采用热水、蒸汽加热时,热水、蒸汽压力应高于燃气压力。 4.5.2.14 燃气管道试验安全要求:

a)燃气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周边人员与设施的安全。

b)试验时应设隔离带和巡视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在试验升压过程中及强度试验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距离可按下表确定。

c) 试验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牢固可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d)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4.5.3 燃机安全要求

4.5.3.1 燃气轮机组应设置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并装设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测,保持系统性能良好。

4.5.3.2 燃气轮机组灭火保护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整清晰。

4.5.3. 3 燃机罩壳内上部及燃料模块内应安装适当数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完好。一旦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运行人员必须立即增开屋顶排风风机数量,同时尽快查出报警原因,进行处理。

4.5.3. 4 燃机主厂房屋顶、燃机罩壳顶部的防爆型排风机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切换运行,该排风机损坏后禁止使用非防爆型排风机进行更换或代替。

4.5.3.5 燃机系统的相关防爆规定可参照GB26164.1-2010第13章执行。

4.5.3.6 燃机所属辅助设备系统的安全要求参见本规程第五章锅炉、第七章汽轮机部分。 4.5.4 燃气系统置换

4.5.4.1 首次置换或大修后置换应在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相关仪器仪表也同时参与置换,保证无死角和遗漏。

4.5.4.2 管道内空气应采用氮气或其它无腐蚀、无毒害的惰性气体作为置换介质。用氮气置换时应控制温度,向管内注氮时,进入管内的氮气温度不宜低于5℃。

4.5.4.3 置换空气时,惰性气体的隔离长度应保证到达置换管线末端的空气与燃气不混合。

4.5.4.4 燃气系统置换、充压、泄压应缓慢操作,过程中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大于5m/s。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导致自燃或爆炸。

4.5.4.5 置换过程中,混合气体应从放散系统缓慢排出,放散隔离区域内不允许有烟火和静电火花产生。 4.5.4.6 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置换管道末端放散管口气体中含氧量不大于2%时,置换合格。 4.5.4.7 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应使用两台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少于5min,当连续3次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通入空气;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每次间隔5min测定燃气浓度均大于90%时,方可投入运行。 4.5.4.8置换燃气过程中,应做好防止人员窒息的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

4.5.4.9 应制订作业指导书或作业票,明确置换工作的安全措施、技术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燃气浓度检测仪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该仪器,确保测量数据的可靠性。

4.5.4.10 置换结束后,必须确认置换系统与燃气系统可靠隔离、拆除。以防燃气窜入置换系统引起事故。 4.5.5 燃气系统的运行

4.5.5.1 燃气输送管道应在系统试运,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按生产工艺要求正式投运。 4.5.5.2燃气系统在燃气运行期间应处于正压状态,以避免空气进入系统。

4.5.5.3 应制订燃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内容包括:系统工艺流程及技术指标,操作程序卡,定期维护和试验,异常情况处理措施,防冻、防堵、防凝安全要求,巡检和紧急疏散路线等。 4.5.5.4 应定期对燃气系统查漏。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种燃气主管线段和支线,巡查内容包括燃气区域内管道、阀门、过滤加热装置、仪器仪表、通风照明、消防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燃气系统参数(如压力、流量、液位、危险气体浓度)、设备状态监控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5.5.5 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对输气管道巡线检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a)检查燃气管道及附属设备是否存在泄漏;覆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现象。 b)检查是否有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相关安全标志标示的状况。

c)检查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存在取土、挖塘、修渠等违章建筑施工,以及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根深植物等现象。

d) 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和修建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e)禁止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f)每年汛期前后,应对穿跨越河流管段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穿跨越河流管段应及时进行加固。

g)检查是否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它行为。 4.5.6 燃气轮机组的运行

4.5.6.1 燃气轮机运行中,进气滤网单元、进气喇叭口、轮机间、扩压间、燃气模块仓门应关闭,严禁进入;CO2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CO2灭火系统故障无法投用时禁止启动燃气轮机。燃气轮机各冷却、通风风机应正常投用,燃气轮机运行中燃机间等高温区域不得遗留有任何可燃物。无论何时都应加强燃机间等区域的温度、危险气体浓度的监视。

4.5.6.2 燃气轮机运行中,危险气体检测系统应投用,各个检测器应正常运行。危险气体检测系统故障或危险气体浓度高报警时应禁止启动机组。

4.5.6.3 燃气轮机每次启动时,应能通过燃气阀门泄漏试验程序,以保证燃气系统管道阀门严密性良好;泄漏试验的程序和参数不应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得到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的批准,同时记录原因及相关数据。

4.5.6.4 燃气轮机组启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汽轮机应力数据,控制升负荷速率,防止汽轮机本体应力过大,发生振动等。

4.5.6.5 对排气分散度要严密监视和控制,当分散度较大时,应做分析、记录,观察发展趋势,必要时可通过调整负荷、燃烧试验来调整、控制分散度。 4.5.6.6 燃气轮机停机后,应检查各风机按程序正常停用,不得强制打开燃机间冷却风机或打开燃机仓门,避免外缸过度冷却导致气缸变形,进而引起动静间碰磨。

4.5.6.7 若燃气轮机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机,在CO2喷射灭火期间严禁打开燃机间和扩压间仓门,运行人员应确认燃气轮机相关风机已停用,否则应强制停用风机。 4.5.7 燃气系统及燃机检修基本规定

4.5.7.1 检修工作前,应将检修的设备、管道与运行中的燃气管道可靠隔离(关闭相应隔绝阀门,必要时拆除一段连接管并加堵板),燃气管道及系统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至合格,燃油系统放尽存油。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并上锁。

4.5.7.2 检修开工前,应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隔离严密性,严禁对燃气(油)设备及管道采用明火检验可燃气体浓度。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共同到现场确认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相应措施齐全后,方可允许开工。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4.5.7.3 检修期间,经常监视燃气隔绝点后燃气浓度以及(燃油)压力。工作间断,开工前应再次测量燃气浓度,符合要求方可工作。动火过程中应至少每四小时检测燃气浓度,确认其在合格范围内。 4.5.7.4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区域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遵守出入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后,并设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b)应停止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肥皂水检查泄漏点,禁止明火查漏。

c) 应进行通风换气,使有害气体含量小于规定值(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混合气体中CO浓度低于0.05%),含氧量保持在19.5%~21%左右。 d)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上风位置工作。 e)使用防爆工器具(如铜质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f)在有限空间、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g)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h)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4.5.7.5 可燃气体严重泄漏时,除执行4.5.6.4条外,还需执行下述规定:

a)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设置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动火。实行交通管制,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b) 进入现场的抢险人员、消防人员、运行人员警戒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急救技能,上述人员必须正确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c) 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救护中毒和受伤人员。 d)不得使用塑料管、橡胶管和胶板等高绝缘材料。

e)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等,优先采用远程控制关闭、隔离供气总阀门(ESD),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关闭手动隔离供气总阀,确认可靠隔离后方可实施灭火。

4.5.7.6 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与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电力隧道、管沟、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5.7.7 泄漏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4.5.8 燃气系统的检修:

4.5.8.1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4.5.8.2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管道的不严密处。 4.5.8.3 在燃气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阀门、垫,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管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惰性气体进行气体置换,将残留的可燃气体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或仪器检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4.5.8.4 燃气区域检修用的临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源箱应设置在燃气区域外面。

b)穿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 临时电线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热体管道设备上。

e)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前,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5.8.5 在燃气区域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5.8.6 在燃气罐体内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物清洗污垢。在气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气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气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4.5.8.7 燃气系统在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的设备,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4.5.8.8运行中的燃气输气管道,除专业队伍使用专用设备带压修理外,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宜带压修理。管道封堵作业时,管道内的介质压力应在封堵设备的允许压力内。采用囊式封堵器进行封堵时,应避免产生负压封堵。

4.5.8.9 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道检测周期,并按期进行检测。 4.5.9 燃气轮机组的检修:

4.5.9.1 燃机本体检修前,参考执行下列安全措施:

a)隔离燃气进气,相应隔离阀门关闭,上锁,挂警示牌。燃料模块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合格。

b)停运燃机盘车、启动燃机的变频启动装置或启动电机,断开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出口闸刀及励磁装置,相应电动、气动执行机构停电、停气,挂警示牌。

c)关闭余热锅炉烟囱挡板及启动旁路挡板,断开相应操作电源,挂警示牌。 d)隔绝汽轮机汽源,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并挂警示牌。 e)汽轮机真空系统停运,汽轮机凝器压力到零。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浅议如何提高纪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