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3.5.2 斗轮机、桥式龙门抓煤机等转动机械停止工作时,必须将轮斗放置有可靠支点的位置固定并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3.5.3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煤、运煤机旁逗留。在卸船机、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3.5.4 司机开动卸煤、运煤机械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起动。 3.5.5除当班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3.5.6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3.5.7 履带式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3.5.8 推煤机上下煤堆及在煤堆上工作时,应注意坡度和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到。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距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3.5.9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凡使用钢丝绳做为牵引的机械,必须划定危险工作区域,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
3.5.10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3.5.11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埘离开时,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3.5.12 斗轮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3.5.13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b) 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c) 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域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d) 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设置有效的防止自动翻转的装置,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工作。
e)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其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f) 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人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g) 程序控制的翻车机系统运行中若某一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停止翻车机系统的程序运行,待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行。
3.5.14 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本体未提升到最大高度之前,禁止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时禁止开动螺旋卸煤机。
b) 螺旋卸煤机在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螺旋卸煤机、煤车上部无人工作、无大型杂物,螺旋位于上限位置。警示铃停止后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
c)采用螺旋卸煤车卸煤时,螺旋机下严禁有人工作或逗留,防止螺旋机链条断,螺旋体掉落伤人。 d)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高度限位,停放在规定位置。
e)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用警铃提示,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人员和设备情况。
f) 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箅子应及时清理,防止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与螺旋卸煤机发生碰撞。 g)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的无关工作。
3.6 皮带运输机
3.6.1 皮带运输机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3.6.2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皮带运输机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应有
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3.6.3 碎煤机、滚轴筛、给煤机、配煤车等皮带运输流程上的设备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与皮带机的拉线开关一起参与联锁保护。
3.6.4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用皮带运送人员及工器具。
3.6.5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3.6.6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涂油膏等防滑物料。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人工取煤样或捡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3.6.7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不得将身体探入落煤管内,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3.6.8进入到落煤管进行堵煤清理、更换衬板等工作时,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三通挡板的位置关闭到合理的位置并断开三通挡板的电源,同时将与这一通道有可能来煤的设备电源全部断开,防止突然来煤。如果在落煤管的上方有除铁器等设备,也应停电或移出,上述所有停电设备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9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应采取切断皮带机的电源等安全措施,并在断开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10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3.6.11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3.6.12 在清理振动筛、碎煤机设备时,应待设备完全停稳,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清理。
3.6.13 皮带运输机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应安装牢固可靠的防护罩,避免由于液力偶合器内部油温过高易熔塞融化高温液压油喷溅伤人。
3.7 原煤斗
3.7.1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或其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3.7.2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3.7.3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3.7.4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物料)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还应采取防止上部来煤的安全措施,切断上部来煤设备的电源,并在上述切断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b)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c)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
d)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3.7.5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3.7.6 锅炉停炉时间较长时应将原煤仓走空,以防止原煤板结和自燃。原煤仓大量放煤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积煤压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和建筑物、设备等损坏事故。
3.8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
3.8.1 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必须安装车挡及限位开关,必须安装提示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3.8.2 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安装安全围栏,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或逗留。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3.8.3 必须经常检查除铁器的吊具,保证完好,防止坠落。
3.8.4 禁止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严禁在检查门前长时间停留。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振开,应立即停机,待转子完全静止后,关好检查门,才能启动碎煤机。
3.8.5碎煤机检查时,必须将碎煤机停运,将就地控制箱转换开关切至“就地”控制,禁止远方起动,待转子完全静止后,方可打开检查门检查、清理。
3.8.6 进入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工作时,如清理碎煤机、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的卡塞,必须将碎煤、筛煤设备等设备的电源断开,并将与该设备连接的上下通道的所有设备电源全部断开,在上述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在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工作,还应搭设牢固检修平台,使用电气工具和照明应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3.8.7 运行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按“事故按钮”紧急停止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的运行。
3.9 给煤机
3.9.1 禁止任何人员把手放在移动式给煤机的行走轨道上。
3.9.2 清除给煤机内部雷管和块状等异物及捅移动式给煤机上部缝隙式煤槽堵煤时,应停止给煤机的运行并切断给煤机的电源,如需站在给煤机下方的皮带上或靠近皮带工作,还应切断皮带机的电源,并在上述已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4 燃油及燃机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4.1 基本规定
4.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及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部分附录N 的规定。油区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1.2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工作要办动火作业措施票。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4.1.3发电厂必须制定燃油区出入管理制度。进入燃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除静电。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4.1.4燃油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4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1.5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严禁植树,燃油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1.6燃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燃油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4.1.7 燃油区周围必须设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油区域(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4.1.8 各类管道在进入燃油泵房、燃油罐区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油泵房内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4.1.9卸油区及燃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燃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燃油管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4.1.10燃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参加燃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4.1.11 油区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油区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2 卸供油工作
4.2.1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4.2.2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
4.2.3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4.2.4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4.2.5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4.2.6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4.2.7火车 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蒸汽机车不允许进入油区站台,内燃机车对车操作时要有两节以上的隔离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4.2.8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4.2.9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4.2.10 卸油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人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4.2.11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4.2.12 油船、汽车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应接地。
4.2.13燃油系统运行时应根据油温及环境温度,及时投退冷却系统和伴热系统。调整出口油温符合要求。 4.2.14不准使用同一油罐同时卸油、供油。
4.2.15油管道不得超压运行,应能够自由膨胀,并采取防震、防磨等措施。油管道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应齐全,并应包裹铝皮或薄铁皮,油系统阀门、法兰、接头等附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上引起火灾。
4.2.16机组运行中应保持供油泵正常运行,维持供油母管压力符合要求。炉前燃油系统点火前,应进行油系统泄漏试验,确保系统设备无内、外漏。备用泵联锁保护装置应定期试验,动作正常。
4.2.17油枪及油系统应严密不渗漏。油枪运行中应严格监视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正常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4.2.18油枪应定期进行进退试验,做到运动不受阻,软管无拉扯、挤压、缠绕现象。软管应定期更换。燃烧器壳体无积油机向外漏油现象。
4.2.19邻炉加热前,应检查点火油系统,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炸。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
4.3.1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应保持坚实完整,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后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4.3.2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a)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b) 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4.3.3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4.3.4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4.3.5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4.3.6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4.4.1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定)。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4.4.2油区的运行操作、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4.3 油区检修用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源箱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b) 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临时电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 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e)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4.4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发电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4.4.5 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a) 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b) 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c) 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d)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应始终在场。
4.4.6检修油管道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动火时做好油管降温措施。 4.4.7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4.8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
4.4.9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本规程中“容器内的工作”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