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制度汇编(2)

2019-08-17 13:06

(二)根据征求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三)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应按时到会,不能无故缺席。

七、针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抓好落实。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法违纪的,及时查处。

八、民主生活会后10日内,市委政法委政工科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及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学习教育会议制度

一、坚持每周五召开学习教育会议,重点是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教育,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不经请假不参加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布臵全市政法工作和研究讨论重大案件。

三、每月召开一次书记办公会讨论和研究政法委机关的工作及重大事项。

四、每月召开一次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总结当月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臵下月工作。

五、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凡是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会议,每名干部职工必须认真作好学习记录,勤于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及理论水平。

七、在各种讨论会上,要认真思索,积极发言,大胆陈述己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搞好政法委机关的自身建设出谋献策。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维稳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班人齐抓共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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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责任制。

二、政法委机关领导作为各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工作的包保责任人,必须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政治责任,督促包保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好维护稳定的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汇报、研究等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维护稳定工作形势,准确地掌握本地突出的不稳定因素,对维稳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四、市维稳办对涉及部门多、职责不明确、处理难度大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领导,确定牵头部门,形成维护稳定工作的合力,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稳定。

五、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维护稳定工作和处臵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要坚持归口报告和逐级上报的原则,实事求是,不能误报、漏报、瞒报。

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维护稳定工作的财力保障问题,不断改善维稳工作条件,

七、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激、可顺不可逆;

(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妥处; (三)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立场和态度问题;

(四)民主法制的原则; (五)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六)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八、处臵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的原则; (二)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 (三)领导亲自动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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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五)分别情况,区别处臵的原则; (六)慎用警力的原则。

九、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跨越发展,大力发展经济,这是治本之策; (二)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三)加强法治建设,把矛盾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第一线的防范作用; (五)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妇女组织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有效的舆论氛围;

(八)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臵好群体性事件。

案件协调督查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政法都门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协调督查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直接领导,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信访科具体承办。必要时可从市直政法各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案件协调督查工作。

第三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案件协调督查工作必须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审查,支持和督促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执法。

第四条 案件协调范围:

1、政法各部门在案件管辖、事实和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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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有较大争议,可能导致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案件;

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关系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或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相互配合、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3、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研究协调的新类型案件;

4、市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以下案件:

1、德州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乐陵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2、政法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市直部门提请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案件;

3、外县、市、区、自治县政法部门与我市政法部门在执法中有争议,需要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处理的案件;

4、通过信访渠道发现认为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根据情况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召开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

2、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有关政法部门主管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参加的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

3、经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组织有关政法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召开案件协调预备会议。

第七条 提请协调案件的机关应书面提出协调案件请示一式5份,写明案情、认定事实的依据、处理案件的理由、争议的焦点及提请解决的问题等、由执法督查信访科报请政法委领导审查批准后,于10日内作出召开协调会议的通知或有关审查意见批复。

第八条 案件协调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统一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送有关政法部门各司其职,依法进行。经协调未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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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各有关政法部门分别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在执行会议纪要时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委政法委员全书面报告请示,不得擅自变更议定事项处理或拖延不办,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负责对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九条 案件督查督办范围:

1、德州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2、群众多次上访,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断控告、申诉,反映政法部门执法中显失公正,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3、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

4、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没有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5、市委政法员会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市委政委员会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具体负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向有关政法部门发出督查督办函;

2、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报送书面专题报告,或者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汇报,必要时经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批准可调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或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

3、对需要重点督查督办的案件,经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可组织有关政法部门联合调查。

第十一条 对领导批示交办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重大案件要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凡督查督办或协调议定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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