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法律明确规定有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疑难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在90日内办结,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不能办结的理由及进展情况,市委政法委员会可据情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承办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办理,并说明其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原批示、交办的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部门拒绝接受市委政法委员会正确监督意见,或在限期内未履行法律职责的,市委政法委员会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告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同时抄送该政法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也可据情建议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十五条 在督查督办案件中发现确有政法部门办案人员或有关领导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除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外,还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德州市委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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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要求督促检查; (三)对市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安排和文件、指示、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二、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事项的催办督办。
三、需督促检查的事项,应将主要内容、交办单位、承办单位、交办时间和要求以及办结期限等进行立项登记,定期催办督办,限期报结果。
四、督促检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及时反馈结果,由于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定期报告查办进展情况。
五、办理结果应向市委政法委书记报告。
六、政法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应认真办理督促检查事项,急事急办,不得拖延。无故拖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的,视情况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机关文书处理办法
一、文件是管理党和国家政务的一种工具,文书处理工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必须切实做好。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和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反对拖拉积压,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三、文书处理的基本任务是进行文件的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印鉴、印发、清退、立卷、归档以及来信处理等工作。
四、坚持按公文格式拟文,保证文件结构的完整,除综合性的报告、总结、计划和指示外,要坚持一文一事制;文件的标题,主、抄送机关,正、附件,机关印章,发文日期,编号,机密等级,急缓程度等,都要清楚无漏。有关业务科室的文书,由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印发、清退,办公室负责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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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关,立卷后由办公室归档。
五、公文的拟办、承办、签批意见一律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
七、定期清退文件,以防积压,分散或丢失。凡是发到各科室和个人手中承办的文件材料,至少每季度向办公室清退一次。
八、坚持立卷归档的制度。各科室要随时将办理完毕而又需要继续保存的文件材料,及时、准确地归入有关卷内;次年初,文书处理人员应按立卷的原则、方法、要求,将上年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立成案卷,装订、编目、归档。
首问责任及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创新运行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树立党的机关良好形象,推动全市政法工作发展,特制定市委政法委首问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度适用于政法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单位范围内第一个被来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首问人)的主要责任:
1、办事人来办事及联系其他工作时,首问人要使用文明用语,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2、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耐心、细致、周到地解答有关询问。
3、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是属于本科室而因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应将办事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并立即臵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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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情况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或办理事项要求紧急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要负责给办事人答复。
4、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科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必要时应为办事人联系有关科室和责任人,
5、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政法业务和工作程序,不仅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而且要了解有关科室的职能;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着想、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执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办事人道歉等处理。
1、首问人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问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没有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问题的或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
4、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5、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6、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7、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8、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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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单位内设立违反首问责任制度投诉电话:6268187,执法督查信访科负责首问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落实,并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同志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是了解社情的重要渠道,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信访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直接反映机关工作作风,必须认真做好。
二、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人民群众以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三、接待群众来访要不厌其烦,满腔热情,耐心听取申诉反映,认真作好记录。有书面材料的,要认真阅读,不得敷衍塞责,草率行事。
四、对上访人员的合理要求,属政法部门管理的要督促办理,对无理的要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五、来访人员要求会见领导同志时,应热情接待,耐心问明具体要求,并作好记录,能当面答复的尽可能当面解答,需要请示领导的,及时请示,一般不直接引见。
六、转办一般性信件,进行登记后填写转办处理单,于三日内发出。重复信件,不再转办。
七、重要来信来访,由负责信访的同志提出拟办意见,报书记批准立项办理。重要来信来访指:
(一)上级领导机关和市级领导同志批示查处的信件; (二)书记直接批示查处报结果的信件;
(三)揭发检举政法干警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信件; (四)影响较大、久拖不结的申诉案件; (五)其他需要立项的重要信访案件。
对批准立项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按要求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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