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014教育基础知识整理(7)

2019-08-17 13:19

阵地,学校在学生的思想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对学生素质教育的逐步重视,社区同样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社会实践的机会。学生通过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如:志愿者服务、敬老、助残、宣传等,学会关心社会、关心他人,学会做一名真正的社会人。其次,充分发挥家长的作用。作为学生的第一位老师,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起的作用非同一般。因此,学校可以利用家长会和家长委员会等,为家长开设专题性的家庭教育讲座,指导家长正确地了解自己的孩子,对孩子的知识、能力、情感、心理等方面有比较完整的评价和估计;有针对性地对大多数学习问题学生身上的共性提出易于家长理解和操作的对策,引导家长运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孩子,建立和睦的家庭氛围和良好的亲子关系。

诚然,针对学习问题学生不同的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学习问题学生成因的多元性和教育的无比复杂性,运用上述两种或多种学习心理理论进行综合干预,将是更为有效解决学习问题学生存在的多种问题。

三、教师职业道德 1.道德的内涵、功能

道德是人类生活所特有的,以善恶为标准,依靠宣传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 道德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产生的,因此,道德是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阶级中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标准。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道德的功能

道德作用的发挥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实施,道德的功能是道德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功效及其意义。道德以自己特殊的职能和特有的方式,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生活,表现出巨大的能动作用,道德社会价值正是通过道德功能加以实现的。道德功能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道德的认识功能。在现实社会中,道德能帮助人们认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的人是功能立足于解决一个“知”的问题。在这一层面,道德是一种认知,是人们认识和改造社会、认识自我和创造人生的指南,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 第二,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立足于解决一个“行”的问题。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自己的周围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和联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在非对抗性的矛盾范围内,就需要道德加以调节,即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个人与家庭成员之间、个人与朋友之间、个人与领导之间、个人与集团之间乃至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它以“应该怎么样”为尺度,来衡量和评价人们行为的现状,并力图使人们的行为现状符合于“应当”的尺度。

第三,道德的评价功能。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人们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的。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是人们称为道德纯洁、理想崇高的人。

第四,道德的服务功能。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为产生他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所以,道德的服务功能立足与解决一个“用”的问题。从道德的产生可以看出,道德是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由于人们生活需要,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它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和人们的生活服务。任何道德的产生都是用自己的标准评价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合理性,否定危害它的社会关系的思想和行为。所以,道德为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并通过一定的道德标准、道德规范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职业道德内涵、特点、体现方面、意义与作用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社会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体表现在: 1、 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 职业道德的基本职能是调节职能。它一方面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的关系,即运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促进职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与合作。如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齐心协力地为发展本行业、本职业服务。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又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如职业道德规定了制造产品的工人要怎样对用户负责;营销人员怎样对顾客负责;医生怎样对病人负责;教师怎样对学生负责等等。 2、 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 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信誉,也就是它们的形象、信用和声誉,是指企业及其产品与服务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程度,提高企业的信誉主要靠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高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证。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很难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3、 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行业、企业的发展有赖于高的经济效益,而高的经济效益源于高的员工素质。员工素质主要包含知识、能力、责任心三个方面,其中责任心是最重要的。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从业人员其责任心是极强的,因此,职业道德能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4、 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一方面涉及到每个从业者如何对待职业,如何对待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从业人员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的表现;是一个人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发展的成熟阶段,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职业道德也是一个职业集体,甚至一个行业全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如果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集体都具备优良的道德,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肯定会发挥重要作用。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涵、基本特征、核心、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旧的职业道德即有内在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建立在新的经济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批判继承了人类历史上优秀职业道德遗产,并总结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各行各业的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判断人们职业行为优劣的具体标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反映。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了我们今天各行各业都应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其中,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它是贯穿于全社会共同的职业道德之中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因为集体主义贯穿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始终,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关系的最根本的准则,也是衡量个人职业行为和职业品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获得成功的保证。

4.教师职业道德内涵、特点、基本原则、基本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体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 教师职业道德适用的针对性(2)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双重性.(3)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全面性(4)教师职业道德功能的多样性.(5)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典范性(6)教师职业道德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教书育人原则 乐勤敬业原则 人格示范原则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 1、爱国守法 2、爱岗敬业 3、热爱学生 4、教书育人 5、为人师表 6、终身学习

四、教育政策法规

1.依法治教概述、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概述

概念: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 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 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3、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2.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①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 ②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①教育法的特征:

a.公定力 b.强制性 c.多变性 d.没有统一的法典 ②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a.方向性原则b.公益性原则c.平等性原则d.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

A、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B、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3.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

1、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a、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性)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的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a.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b.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c.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d.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制裁: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 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1.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a.国家机关——主要是补救性的,无制裁性法律责任;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c.学校与校长——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d.教师以及教职工——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e.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f. 家长(监护人)——批评教育和罚款;g.其他公民和法人——制裁、补救和强制。 (三)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A、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B、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C、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D、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E、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F、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G、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H、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I、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法律责任主体、执法机关及处理

4.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教育权在其变革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就是受教育者。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受教育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都有不妨碍受教育权主体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具体反映在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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