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苑物业管理招标文件4-28(6)

2019-08-20 18:39

2、“商务标”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地址和邮编,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技术标”投标文件封面由市物业处注明序号,不显示投标人的任何有关信息。

3、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的,将被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二、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递交投标文件。如果由于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而导致投标延误的,招标人可适当顺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顺延后的截止日期为准履行。

三、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的修改、撤销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应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密封和标记。在投标截止日至中标公示截止日期间,投标人不得撤销或修改投标书。

五、投标文件的处理

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不予退还。

2、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以退还。

3、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订立前,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投标机构保存,未经中标人同意不得向除招标人外的第三方公开,否则由公开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节 投标保证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一、投标保证:按照国家规定

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者,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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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档案:

⑴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至中标公示日期间随意撤销投标、修改投标文件的;

⑵ 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或者不按照投标承诺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⑶ 投标人以串标、提供虚假材料、影响投标评审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⑷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不到开评标现场的,代理人需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2、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缺少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第九节 开标、评标

一、 一般规定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2、开标、评标时每个投标单位限2-3人参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拟任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其授权代理人应带身份证和委托证明参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参加的视作自动放弃。

3、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投标人可以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内容,但不能低于或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附加优惠条件,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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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评标小组的确定

1、由招投标机构工作人员会同招标人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4名,招标人代表1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如果招标人有推荐投标企业的,招标人代表不参加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专家全部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2、如抽取的评委因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抽的,可以补充抽取专家评委。

三、评标原则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投标文件、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标实行积分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排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四、开标、评标程序 (一)开标:

1、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2、招投标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按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所需的主要内容。

(二)评标

1、招标人向评标小组提供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评标小组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连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 3、评标小组对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现场答辩中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的问题,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

4、评标小组推荐限定1至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5、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对填写的表格及评标报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废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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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管理目标、内容、质量标准和管理措施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

第十节 合同签订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经有关部门审定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排名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起30日内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处理。

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其进行赔偿。

6、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应连同有关中标备案材料一起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投标人之间涉及招投标事宜的往来书面材料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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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投诉处理

一、招、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进行举报。

二、投诉应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投诉内容应述及被诉单位的真实具体情况、被诉行为的基本事实、已经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鼓励投诉人表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对不愿表明的,尊重其意愿。对内容明显不实、未提供有效材料难以查证的和被诉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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