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分析(3)

2019-08-20 18:48

故负一定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处工程公司经理作为甲方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处工程公司总工程师兼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未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负监督不力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5条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5.处项目部安委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负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鉴于其属于退休反聘人员,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处副总经理分管该项目部工作,未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应汲取的事故教训

1.《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分包方所提供的年审合格的《建筑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大资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严格审查。对这一条规定,各级管理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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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严肃对待,坚决执行,切不可只算经济帐或搞人情观念给企业生产经营埋下祸根。

2.坚持不懈地依法管理分包单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项目的最终责任者,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凡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总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虽已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明确了各自管理职责,但因此而对分包单位放松统一管理、放弃统一协调,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酿成事故的,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中诸如“由乙方造成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的“生死条款”一概不受法律保护,丝毫不能推卸或减轻总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3.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挂在该设备显著位臵。

4.塔吊的轨道基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路基承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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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应为200kpa以上;

②每间隔6米应设轨距拉杆1个,规矩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

③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④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并应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

⑤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臵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臵限位开关碰块;

⑥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5.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操作和起重作业挂钩、指挥,即起重机司机和挂钩、指挥工都属特种作业,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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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深基坑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地铁车站由某有限公司施工,其中混凝土模板的安装拆卸由民营工程公司分包。事故当天,分包公司正在搭建车站风道模板。13:30时木工陆ΧΧ、吴ΧΧ在基坑12-15轴第二道钢管支撑上用6根方木﹝长4mΧ宽2.6m﹞搭成临时平台,并要求将一捆约30根方木堆放在此平台上。随后二人分别站在承载平台的两根钢管支撑上等待吊运。当方木快要吊运到指定地点时,东侧钢管支撑上的木工上前扶住方木,站在西侧钢管支撑上的陆ΧΧ准备去扶方木时,不慎从距结构底板4.4m 高的临时平台上坠落。坠落后头部插在结构底板预留的侧墙钢筋上,经急救确认陆ΧΧ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㈠ 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擅自在基坑内钢管支撑上违章搭设简易操作平台,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㈡间接原因:

1.分包公司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违章行为没有予以及时制止;

2.施工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施工现场擅自在钢管支撑上加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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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平台并放臵方木﹞失察,对分包队伍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基坑内违章作业组织不坚决;

3.A类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细,发现问题不够及时。

4.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㈢主要原因:

分包公司现场管理不力,违章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

1.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职工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职工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此次事故是由分包单位直接违章所致。事故责任比例为60%。

2.施工单位和A类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分包队伍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事故发生反映了A类项目部和施工单位的行为管理及作业安全监控上存在失控现象。事故责任比例为40%。

四.事故责任者处理

1.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明知钢管支撑上严禁堆放重物也看到木工搭平台,但对其违章作业行为未加制止,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2.分包单位法人委托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3.施工单位工程公司经理,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决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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