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6020—2006
6.3.8 浸泡和冲洗加油胶管的 3 号喷气燃料或 Jet A-1 型喷气燃料,经外观检查合格的燃料,将其储
存在非使用状态下的油罐;外观异常的燃料经证实油品质量不合格后,应将燃料直接排入污油灌,做降 质或报废处理,避免燃料受到大面积污染。 6.3.9 胶管从生产日期起,其货架储存期限最长为 2 年;其使用期限,符合 API 1529 或 EN 1361(BS 3158)C 型(半导体型)胶管最长为 10 年,符合其他标准的胶管最长为 6 年。
6.3.10 胶管、管线接头(连接器及油罐和过滤器的排污管线),应用防尘盖或遮蔽物保护起来。 6.4 加油地井系统
6.4.1 地井栓应保持洁净和干燥,应定期清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作记录。 6.4.2 机坪地井系统的低点应每周至少用带压的冲洗管高速彻底冲洗一次,确保冲走所有的水分或杂 质,直到获得洁净的油样为止。冲洗燃料的数量应比取样管段的容量多 20L~50L,冲洗数量取决于系 统的设计和污染物的多少。冲洗后,应提取流动燃料的油样进行外观检查,如果发现过量的水分或杂质, 或得不到满意的油样,应调查确认污染物的来源。 6.4.3 地井管网等进行改造施工后,应增加对地井检查和管线冲洗的频次。 6.4.4 应每天记录地井使用的情况。对于 3 个月没有使用的喷气燃料地井或 1 个月没有使用的航空汽 油地井,使用前应将支管线中的燃料冲放出来,并提取油样进行外观检查。 6.4.5 低点冲洗设备的油罐应由铝合金、不锈钢、内表层经过热镀锡防护或喷涂经技术鉴定认可的与 航空燃料相容的环氧树脂中碳钢制成。设备应安装有低点排污阀,并在管线入口处设置取样点。在使用 冲洗设备之前,应对其进行水分和杂质的检查。使用之后,冲放出的燃料在打回储存油罐之前,应沉降 并排除水分和杂质。 6.5 标识
运输、储存和加注等设施、设备应按 MH/T 6002 或 API 1542 的规定涂有醒目的编号、燃料牌号、 颜色标记、流向箭头及其他相关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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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验收
7.1 燃料应按照国产航空油料机构规定的试验程序(含添加剂的允许添加的种类和标准、质量、允许 加入的最大数量)进行试验,证明其性能良好,经过批准定型后生产的燃料方能验收。
[注:目前只允许在商用喷气燃料中(3号喷气燃料、Jet A-1、Jet A和Jet B)中依据强制、协商和随机的原则加
入抗静电添加剂(SDA)、抗氧剂(AOA)、抗磨剂(LIA)、金属钝化剂(MDA)、燃料系统防冰剂(FSII)等。详细内 容参见产品标准。]
7.2 派驻炼厂机构参与炼厂燃料新产品的研制工作,掌握新燃料产品的原材料来源和性能,产品试制 的工艺过程、工艺条件、组分油、基础油、添加剂的允许添加的种类和标准、质量、允许加入的最大数 量及调合比例情况,收集成品油的分析数据和评定结果,会同炼厂写出新产品燃料的试制报告,报上级 主管部门。
7.3 派驻炼厂机构做好燃料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燃料应按照鉴定通过的定型方案所规定 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组分配方和质量指标生产。
7.4 派驻炼厂机构监督炼厂做好燃料的质量检验工作。及时了解工厂检测燃料质量的分析仪器、评定 设备及其试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量器具、标准溶液是否按要求检定或标定,出厂燃料分析项目 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按规定程序签发。
7.5 发油前,炼厂应按批次留取罐样,油样数量为 2.5L。留样时间为 6 个月。
7.6 派驻炼厂机构应与炼厂进行质量交接,在发油前,严格检查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油管线、过 滤器、油罐车、油船等装油容器的清洁完好情况。每次装完油之后,应检查燃料外观,发现问题,及时 向炼厂有关部门提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出的燃料质量合格。
7.7 在现场监督检查油罐车、油船等容器装满油后铅封、封盖螺丝是否完整,燃料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证和炼油厂发油单(此表由驻炼厂代表机构填写。参见附录 D)应随油罐车或油船带走,或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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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发到收油单位。若采用管线输油,则应在输油前将燃料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炼油厂发油单发送到 收油单位。
7.8 油罐车、油船、油桶等装油容器如重复使用,应按 MH/T6037 或 SH0164 的规定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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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程序
8.1 接收铁路油罐车燃料 8.1.1 应认真核对收发油证件、运单号、铅封标记、车号、数量和炼油厂发油单。应按产品标准检查 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是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指标符合要求。 8.1.2 应逐车进行检查燃料外观和底部清洁情况,三车以下应逐车进行核对检验,三车以上最多可每 三个车逐车提取中部油样组成多罐混合样品,进行核对检验。如证件齐全,铅封完好,数量相符,出厂 质量合格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并且内容完整,外观检查合格,其标准密度值与出厂质量合格证给出的 本批次标准密度值进行比较,其变化范围在±3kg/m以内,可以接收,否则应在获得供油方满意的解释 之后方可卸油。 8.1.3 按 8.1.2 取样后组成一组合样进行电导率测定,并留 1L 油样。 8.1.4 若发现油罐车底部存有大量水分、杂质或其他污染物(必要时用测水试纸检测含水量),应拒绝 卸油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如情况特殊,不得不卸油,同时密度检验其变化范围应在±3kg/m以内时,则 应卸入空罐,或将底部带污染物的油直接卸入沉淀罐,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否则应在获得供油方满 意的解释之后方可卸油。 8.1.5 若发现铅封损坏、数量不符,应逐车核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否则应在获得供油方满意的解 释之后方可卸油。 8.1.6 车号不符的罐车,应进行调查,应单独取样进行重新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卸油。 8.2 接收单一品种的长输管线燃料 8.2.1 应核对收发油证件、燃料规格、牌号、罐号、燃料数量和炼油厂发油单。检查产品出厂质量合 格证,按产品标准,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检验结果符合产品标准。 8.2.2 应按 GB/T 4756 取样,进行核对检验,并根据油品质量情况进行颗粒污染比色法膜片试验进行 监控,如果需要则进行膜片重量法试验。 8.2.3 如发现异常水分、杂质或其他污染物,应立即停止输油,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否则应在获 得供油方满意的解释之后方可输油。 8.2.4 如果核对检验结果的标准密度值超过本批次标准密度值±3kg/m 时,应立即停止输油,并与 有关部门联系,在获得供油方满意的解释之后方可重新输油。 8.2.5 机场油库接收中转油库燃料时,如果在接收燃料期间,油库接收过滤分离器的压差上升的速度 比通常要快,或怀疑输送的燃料中含有大量的杂质或水分,应在收油过滤器的上游进行比色法膜片试验。 如果试验结果大于 6 级(湿片)或 5 级(干片),可继续输油,但应:
a)在接收过滤装置的上游进行双膜片比色法试验,确认膜片本身的情况。如果两个膜片之间的 色差小于等于 3 级(湿片),可继续收油;
b)如果色差超过 3 级(湿片),应在接收过滤装置的上游进行膜片重量法试验,接收过滤装置 的上游膜片重量法试验的结果超过 1.0mg/L,应停止收油,进行调查。
8.3 接收多种燃料管线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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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3.1 接收多种燃料管线燃料时应按 8.2.1~8.2.4 执行,但在线取油样的频率增加到每隔 2h 一次。
(多品种管道接收喷气燃料时应测试闪点)。 8.3.2 接收多种燃料管线输送航空燃料,应对各牌号截面混油段进行切割处理,并将管线中的前后截 面处混油段的燃料直接输送到非航空燃料油罐。
8.3.3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因界面混油段或管线上沾留的燃料对航空燃料的掺和,航空燃料的前后输 送燃料,应为下面燃料之一,其优先顺序为: a)中间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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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轻质馏分原料
c)车用汽油(备注:在输送喷气燃料的管线中,输送的车用汽油不应含有清洁型添加剂) 8.3.4 输送的航空燃料应单罐接收。
8.3.5 输送喷气燃料的管线不应输送含有表面活性添加剂的燃料。 8.4 接收船运燃料
8.4.1 航空燃料宜使用专用运输油船里来运输。
注:专用运输油船是指仅运送一种牌号的燃料,且在此之前装运的也是同一种牌号的燃料;在返回途中,用货舱来 压舱,有必要当作非专用运输油船来对待。
8.4.2 卸油前检查
8.4.2.1 应检查确认接收油罐、码头输油臂或输油软管、码头至油罐管线洁净,符合航空燃料接卸和 储存要求。
8.4.2.2 应核对收发油证件、运单号、船(舱)号、铅封标记和炼油厂发油单,检查产品出厂质量合 格证,按产品标准,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指标符合要求。
8.4.2.3 应检查所有油舱的入口是否都密封完好。随后由相关各方共同认定的专业检查机构或独立检 查机构检查人员进行计量(为了防止污油水舱的污水进入岸罐系统,要求检查人员在卸油前/后对污油
水舱进行计量),并与随船文件中装油数据进行比较。应检测每个油舱是否含有游离水,并报告检测结
果。如果发现油舱中含有异常水分、杂质,应立即通知船方和供应商。
8.4.2.4 如油舱中燃料油的数量与提单中燃料油的数量相差很大,就可能发生了油品渗漏或污染。在 这种情况下,在卸油前应从受到影响的油舱中提取混合油样并进行重新评定检验。如果检查结果合格, 可以开始卸油。
8.4.2.5 如没有怀疑发生污染,应从每个油舱提取 1 L 中部油样并进行核对检验并取混合样测试闪点 或提出追加其他检验要求。如与随船文件报告本批次标准密度值的误差在±3kg/m以内,闪点在 3℃以 内,并且密度与闪点都在规格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收油。如果出现偏差,应调查原因,直到得到满意的 结果后可以接卸。
8.4.2.6 应测试每个油舱的中部油样的电导率,以决定在卸油期间或卸油后是否需要加入抗静电添加 剂。
8.4.3 留样
卸油前,船方和收货方共同提取 1 个 5 L 油样,用于留存。提取的油样由双方代表共同铅封,并签 名确认。如双方对油品质量有争议时,应对此留样进行仲裁检验。 8.4.4 拒收
如果对 8.4.2.3、8.4.2.4 和 8.4.2.5 的结果不满意,应及时通知供应商,与供应商一起共同处理。 如果拒绝接收,应对船方出示拒收证明材料。 8.4.5 接收进口航空燃料
8.4.5.1 进口航空燃料接收前,应从油船油舱中提取 10 L 多罐混合样,送检验机构进行全规格检验, 同时收入岸罐,全规格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输。
8.4.5.2 如果全规格检验结果显示燃料不合格,应根据情况立即通知相关方商议解决。 8.4.6 目视检查
卸油过程中,应在收油管线尽可能靠近油船的位置取样进行目视检查。如果是专用油船,应在开始 卸油后和卸油结束前大约 5 min 时在线提取油样进行目视检查。如果是非专用油船,应在卸油过程中每 隔 2 h 取一次油样进行目视检查。 8.4.7 问题处理
如果怀疑或发现污染,应停止卸油,及时通知有关各方,与有关各方一起采取措施共同处理。 8.4.8 卸油后检查
卸油工作完成后,应检查油舱,确保油料已经彻底卸净。 8.5 接收公路运油车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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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应核对收发油证件、燃料规格牌号、运单号、车号、铅封标记和炼油厂发油单。按产品标准检
查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或重新评定检验报告(或全规格检验报告),是否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指标 符合要求。 8.5.2 应待油车停稳并静置至少 1Omin 后,逐车从油罐沉淀槽放样,进行核对检验,合格后方可卸油。 8.5.3 若发现沉淀槽放出的油样中有大量水分、杂质和其他污染物时,则继续静置沉降。再放油样检 查,若仍然出现大量水分(超过 2L)或杂质,则应拒绝卸油,进行调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处 理。 8.5.4 如果核对检验中标准密度值超过本批次燃料标准密度值±3kg/m时,应拒绝卸油,并与有关部 门联系,待获得供油方满意的解释之后方可卸油。 8.6 无检验室的油库接收燃料 8.6.1 如收发油证件齐全,铅封完好,逐车取样进行核对检验,如果外观合格且检测的标准密度与本 批次燃料标准密度值比较,变化范围在±3kg/m以内,则可接收。 8.6.2 如果情况异常或铅封损坏,应按照 8.1.5 的要求执行。 8.7 接收中添加抗静电添加剂 8.7.1 添加抗静电添加剂:
a)应确认将加入的抗静电添加剂与喷气燃料中的抗静电添加剂是互容的,宜使用同一种抗静电添 加剂,抗静电添加剂应是在有效期内的;
b)应控制加入速度,应计算出需要加入添加剂的数量并记录; c)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8.7.2 为了确保喷气燃料加入到飞机油箱时,其电导率能够达到产品标准,应综合考虑接收喷气燃料 的最低电导率数值以及电导率在机场的衰减情况。在中转油库接收期间可加入抗静电添加剂;在机场油 库不宜添加抗静电添加剂,而宜采用将电导率低的喷气燃料与电导率高的喷气燃料相混合的方法。 8.7.3 应选择在设备的下游,在卸油之前添加已经被批准认可的抗静电添加剂。 8.7.4 为了使加入的抗静电添加剂完全均匀混合,需加入的添加剂最好在接收燃料期间在线加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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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没有加添加剂设备的地方,在卸油之前,可将添加剂加入到运输容器中。为避免因飞溅而产生的静电,
应尽量避免从油库油罐的顶部加入添加剂,可在卸油之前,通过底部取样器从罐顶,或从油罐旁的油样 检查罐用泵打回去的方式,将添加剂加入到油罐的罐底。另外,可在燃料输送到机场期间,在线加入抗 静电添加剂。在没有加入设备的地方,可在装燃料时,再将抗静电添加剂加入到运输容器中,应装入至 少 50cm 深度燃料后加入添加剂。
8.7.5 罐内的油经沉降后,应分别取油罐的上、中、下部油样测试电导率,确认添加后的有效性。 8.8 接卸燃料要求
8.8.1 不同牌号油品的装、卸接头和加油枪应具有不可互换性。
8.8.2
在接收燃料期间,每 2h 从接收燃料的过滤器沉淀槽中排除水分,并对排污槽中的油样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在未查明原因之前,停止卸油。 9
接收后操作程序
9.1 隔离 9.1.1 接收的燃料应隔离,并确定批次和数量。 9.1.2 当接收的燃料通过完全的隔离系统和专用运输器(例如专用船、公路运油车或铁路油槽车)运 输时,应按 9.3.1 的要求进行控制检验。
9.1.3
当接收的燃料通过不完全的隔离系统,或多种产品输油管线、非专用罐车或非专用油船运输时,
必须进行重新评定检验,取样前油罐中的燃料应至少沉降 30min,取上部、中部和下部油样,首先进行 下列检验:
a)测量每个油样的密度,以确定油罐内燃料同质。 b)检查燃料中杂质和悬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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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a)和 b)结果合格,检验应按 9.3.2b)进行。
如果通过a)显示油罐内燃料分层,亦即密度之差超过±3kg/m,按9.3.2的a)和d)进行。
9.2 沉降
9.2.1 油料接收进储存罐后,油料应被隔离。 9.2.2 发出前的最少沉降时间:
a)在中转油库:
喷气燃料——每米油料沉降 3 小时或 24 小时,以时间短的为准。 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每米油料沉降 45 分钟。
b)在机场油库,对于装有浮动吸油管的油罐,其沉降时间可按下述要求:
卧式油罐 最少沉淀 1 小时 立式油罐 最少沉淀 2 小时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
喷气燃料——每米油料沉降 3 小时或 24 小时,以时间短的为准。 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每米油料沉降 45 分钟。
9.2.3 按上述规定时间沉降后,水分和杂质含量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时,可延长沉降时间,在紧急情 况下,可进行倒罐过滤,除去水分和杂质。 9.3 检验
9.3.1 隔离和专用系统的接收燃料后:
a)取油罐底部油样,确认没有悬浮水和杂质;
b)接收油罐停止收油准备发出前,在满足 9.2 沉降要求后,首先检查在油罐中是否有分层现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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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中部和下部的油样各层密度的差值超过±3kg/m,表示有分层现象),然后取单罐混合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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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新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此检验可在中转油库进行或在机场油库进行); c)如果没有分层现象,则该油罐的燃料可以发出;
d)如果有分层现象,应按重新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产品标准规格要求,可以发
出,但发出时应对分层现象加以说明;
e)按重新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其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规格要求的燃料,不允许发出,应隔离该
批次燃料,并进行调查处理。
9.3.2 非隔离和/或非专用系统接收燃料后:
a)当上部、中部和下部的油样没有杂质和悬浮水,但密度显示分层,应对每个油样进行测试: 喷气燃料测试密度、闪点、馏程初馏点和终点。
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测试密度、雷德蒸气压(RVP)、辛烷值(贫油混合气)、馏程终点。
b)如果上部、中部和下部的油样是同质的,或通过 9.3.2 a)证实燃料是同质但发生分层后,应取
单罐混合样做重新评定检验;
c)如果重新评定检验的结果合格,燃料可以发出;如果检验结果不合格,应隔离该批次燃料,直
到进一步的检验证明燃料是可以接受的;
d)在发出重新评定检验结果合格但发生分层现象的燃料时,应对分层现象加以说明。
10 储存程序
10.1
10.1.1
日常检查和质量检验
每周应至少一次从储存油罐和各种过滤器底部取样,检查水分和杂质,如发现水分、杂质,应
排放干净,并记录。如水分、杂质较多,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排放间隔,保持油罐和过滤器内无水分、 杂质。
10.1.2 每天应对使用罐油罐的排污槽或低点进行检查。当经常下雨或暴雨后,应增加检查的频率。在 全流速下冲走储存油罐到油样检查罐之间存在的燃料之后,在线提取流动燃料的油样进行外观检查,如 果检查显示燃料不合格,应继续排放直至合格为止。发出前检查时可使用化学测水器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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