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学(6)

2019-08-20 20:36

§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2. 履行赔付义务

赔付保险金

赔付施救费用

对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等费用

(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 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

1、财产保险中,常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买卖、让与、继承)而发生。

2、人身保险主体的变更

第一 被保险人不得变更

第二 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不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转让后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案例

海上保险承保人马丁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将其业务扩大到人身保险,为一位朋友吉鹏承保了人寿保险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吉鹏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马丁声称其保险期限12个月系按阴历每月28天计算,所以保单已于公历5月20日到期。投保方则认为,按公

历计算,保险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对此案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马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章重要概念

保险合同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持有人 投保人 保险标的 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投保单 保单 除外责任 合同终止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比较保险合同与其它经济合同的不同之处。 2·为什么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 3·在保险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 4·简述受益权及其特点。 5·在保险合同履行中,被保险人应遵守哪些义务? 6·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7·简述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 8·为什么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不能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难点:代位追偿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保利益的构成

可保利益的来源

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 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英美法系国家)

(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大陆法系国家)

(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规定

? 第三十一条增加―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目,明确

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 。

? 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1

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为李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200元。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死亡。随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李甲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从而认定李甲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案例2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理解

1. 针对保险双方 –— 投保方和保险方。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

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

?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 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

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十六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保险人救济的

限制〕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保 险 学(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11#~12#明开挖结构施工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