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学(7)

2019-08-20 20:36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案例1

1922年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

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他公司所在地市中心,而实际上该车常停在郊区。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某日,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被保险人则称此系错填,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卡车停放地点填报不实,且保单上的保证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故判保险人胜诉。

案例2

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项。Miss L填写为―没有‖。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 Miss L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调查中发现, 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

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Miss L不服,上告法院。法院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

案例3

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案例4

?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处理赔案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赔;反之则不赔。

例:某建筑物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 1、如因火灾而受损

火灾即为近因,属保险责任,应赔。 2、如因地震而受损

地震即为近因,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思考?

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原则上讲,这些原因都是近因。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1)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例1: 二战期间,某保险船舶被德国潜艇发射的鱼雷击中,法国港口当局因担心船舶沉没堵塞航道而拒绝将该轮拖入内港。两天后,该轮在风浪的作用下沉没。

船舶沉没 - 风浪 - 鱼雷

例2: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有后,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近因的判断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例 1

某房屋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火灾而全损,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值已升至80万元,保险人应向房主赔多少?

例 2

上例中,若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格下跌至55万元,保险人又应该向房主赔多少呢?

例 3

在例2中,若银行以此房屋为抵押,向房主发放贷款30万元,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该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4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向银行赔付多少?

分析:

? 保险金额=20万元 (2) 实际损失额=10万元

实际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按小者赔付10万元。

例:

某货运险保单,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均为12000美元。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而水渍,其损失当时当地的合理市为10000美元。 ? 若为全损,保险公司要赔多少? (2) 若为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保险公司又应赔多少?

例1:

某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8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例2:

若将上例中的保险金额变为6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

例3:

若将例1中的保险金额变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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