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伦理与法规》案例分析(2)

2019-08-26 16:51

因为家属知道了真相,否则可以避免。

伦理分析:1、该案例属一般性差错(因给药途径错误),病人及家属对此有知情权,因此应告知家属真相,这是尊重病人或家属权利的表现,而且作为医护人员也应该诚实待人,有了差错就应如实地向病人家属说明,这是护理道德的要求。2、医生当着家属的面批评护士的方式是不恰当的,因为在事实经过及产生的后果还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告知病人及家属会使他们产生误解,也会给病人带来不良的心理刺激。因此,医生违反了医疗保护的原则,也造成了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在事实真相弄清楚以后再告知家属事实的真相和批评护士,这样做才能有利于良好医患关系和医护关系的建立。

十、病人王某某,女,36岁。因子宫体腺癌住某医院准备做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因病人是本院的医生,故由一名老主任医师做术者,一名年轻副主任医师做助手。手术中,手术者在准备断右侧子宫动脉时,助手心里一惊,但不久又冷静下来,手术一个半小时结束。手术后第二天,因病人腰部胀痛明显且尿少,请泌尿科会诊,经B超和膀胱镜插管逆行造影,证实右侧输尿管不通,可能是手术结扎所致。于是,在泌尿科医生的协助下重新开腹证实,并接通输尿管。 第二次手术后,在总结手术的教训时,助手说在断右侧子宫动脉时,当时自己疑惑结扎了输尿管,但术者是自己的老师,这种手术对她来说并不难,故而未予提醒。术者说受术者是本院医生,想尽快手术,没想到越是熟人越出问题。

伦理分析:上述案例中发生手术合并症的原因,一是术者求快,二是助手发现可疑未及时提醒造成的。分析其思想根源,术者有虚荣心,助手有盲目信任心理。而根据医际关系的道德要求,手术医师之间不仅要团结协作,而且还要互相监督,以保证手术的成功。该案例中,

助手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这是对病人不负责的表现。

十一、病人王某某,男,3岁。因误服5ml的炉甘石洗剂到医院急诊。急诊医生准备用25%硫酸镁20ml导泻,但将口服误写成静脉注射,治疗护士拿到处方心想:“25%硫酸镁能静脉注射吗?似乎不能,但又拿不准。”又想:“反正是医嘱,执行医嘱是护士的职责。”于是,将25%硫酸镁20ml给病人静脉注射,致使病人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

伦理分析:该案例中医生粗枝大叶开错了处方,而治疗护士又错误地绝对执行,这是病人死于高血镁所致的呼吸麻痹的直接原因。起初护士对用药途径怀疑,而不去找别人商讨或是提醒医生,只是“忠实”地执行医嘱,从而违背了认真负责、尊重病人生命价值以及精益求精的护理道德规范。同时,她把医护之间理解成主从型关系,而不是互补――协作和监督关系,这也是造成发生护理事故的思想根源。

十二、病人黎某,男,73岁。因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心病,并导致肺功能衰竭,医生马上实施气管切开,并使用呼吸器。经两周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日后医生几次试图撤掉呼吸器,因呼吸短促,并对呼吸器产生依赖心理,均未成功。病人在以后治疗期间不见病情好转,面对日复一日的医疗措施包括静脉给营养,经常性的动脉穿刺,化验血气以及引流等带来的痛苦和麻烦,一天病人对医生讲:“给我撤掉呼吸器吧,我不想活了!”而家属却恳求医生坚持抢救措施。

伦理分析:这个事例涉及人道主义与尊重病人自主选择的伦理难题,医生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病人要求撤掉呼吸器是否由于痛苦、烦闷心理作出的暂时性决定;其二,病人要求撤掉呼吸器是否处

于不确切的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决定。总之,病人决定的时候是否建立在真正自愿基础之上的。鉴于上述事例不属于真正自愿的决定,况且家属又坚持抢救,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出于人道主义而又不完全违背病人真正自主权,继续抢救是必要的。

十三、病人冯某,因子宫肉瘤术后复发广泛转移而疼痛难忍,本人曾口头表示过必要时可实施安乐死,但主管医生未得到病人的正式承诺手续而仍坚持治疗。一天,病人趁医护人员不在而口服大量安眠药以结束生命,不久被医生发现。

伦理分析:1、医师面对自杀者应奋力抢救,以履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2、医师面对疼痛难忍的癌症病人,生命质量已很低,本人又有安乐死的愿望,尽管尚未履行手续,在病人以自杀把结束生命变成现实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且被家属认可不再抢救,在伦理上也是可接受的。鉴于上述两种选择,医护人员可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十四、病人李某,男,40岁。患麻痹性肠炎、梗阻。病人不能进食而插入了鼻饲管并行输液支持治疗。医生查房后口头医嘱:“有尿后给氯化钾10ml推入管内。”待病人有尿后,护士执行医嘱时未再追问,即将15%氯化钾10ml直接推入静脉输液壶内,致使病人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伦理分析:上述案例属于过失性医护缺陷,护士应负重要责任。医生违反了卫生部“医嘱制度”规定中“除再抢救或手术中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生查对药物后执行,医生要及时补记医嘱”的规定。因此,医生负有一定责任。然而,护士行为违反了:1、医护关系中“尊重信任,彼此监督”的道德规范。

医护双方为了共同维护病人利益,为防止医护差错事故的发生,必须互相制约和监督。当护士执行医嘱时,一旦发现医嘱有误或不清楚应当询问清楚后再执行。该案例中,护士未追问清楚,便错误地执行口头医嘱,因此不符合医护关系道德要求。2、违背了护患关系中“热爱本职,精益求精”的道德规范。该护士业务不精,不懂得氯化钾不能静脉推注,以致酿成医疗事故。

十五、某病人,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cm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得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随后甲要去给自己得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得原因,静脉点滴得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ml液体,由护士丙取下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接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小时,护理员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直径2cm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得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程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

后一周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主要原因得医疗责任事故。案中得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得主要原因。同时,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得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得护理员乙去完成,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得一种表现。所以护士甲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护理员乙由于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有限,对于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得“手臂疼、滴速慢”等现象不能正确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得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一下右上肢有无受压迫之处,致使止血带在穿刺后9个半小时才被发现。另外,护理员乙发现止血带忘解时间已长达9个半小时,所以护理员已也应对此案负责。本院院长在事故发生20小时后,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得,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得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人前来会诊,共同研究应急抢救措施,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病人又延误治疗两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

处理:1、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2、护理员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5、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

十六、5月26日,原告高秀云诉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因输入变质(含絮状物)药物奥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被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损害发生得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违反“三查七对”诊疗常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鲁金司鉴中心【2005】临析字第2号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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