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内控制度文件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编号:R(FX)317-0500
版次:A/0 第 11 页 共 37 页 三、 质押率适当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或绩优公司债券质押等担保条件贷款,或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质押的;
四、 以房产作为有效抵押,且抵押率未超过本行标准的; 五、 业务量或盈利水平出现浮动、新建企业、负债率略高但尚在可管理范围内、经营情况出现不良趋势但提供百分之百抵押且抵押物足值、变现能力强的;
六、 信用证项下交易背景真实,交易商品合法,进口单据齐全、单证相符,符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融资款项未被挪用的。
第十八条 一般关注类: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本息,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一般关注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
一、 财务状况一般,未存在重大经营变化且无恶化趋势,担保单位担保能力较为可靠的;
二、 财务状况略差,但抵(质)押物充足且可靠的;
三、 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的;
四、 改变贷款用途的;
五、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或产品发生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
六、 企业改制对偿还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七、 借款人更换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能对企业经营或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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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12 页 共 37 页 八、 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企业经营或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
九、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或申贷时的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十、 对符合规定和条件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新还旧的贷款的; 十一、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的; 十二、 打包贷款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但以往收汇正常,本行凭保议付的;
十三、 开证申请人生产经营正常,但进口商品价格出现波动,可能影响正常付汇的。
第十九条 重点关注类:债务人目前偿还债务本息能力下降明
显,存在可能对偿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重点关注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
一、 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征兆的,如还款出现逾期(含展期后)或贷款欠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二、 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下降较大且又未获得新的担保措施,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有效控制的;
三、 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不合作或难以联络,拒绝或无故拖延向银行提供有关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的;
四、 借新还旧的,符合特定规定的除外;
五、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六、 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信贷要件不完整,并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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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13 页 共 37 页 七、 开证申请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可能影响正常付汇的; 八、 进出口双方发生贸易纠纷的;
九、 打包贷款项下出口商品市场变化、未能正常出口、改变收汇方式等影响正常收汇的;
十、 所在国家政局不稳或金融动荡,影响正常收汇的。
第二十条 次级类: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
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
一、 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而无力还款需要重组的贷款的; 二、 本金逾期或者拖欠利息的;
三、 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出现逾期或拖欠利息的; 四、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的; 五、 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到期债务、或向其他债权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或已诉诸法律的;
六、 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质)押品,担保人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的;
七、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状态且前景不乐观的; 八、 开证申请人丧失对外支付能力,发生信用证被动垫款的; 九、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
十、 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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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14 页 共 37 页 第二十一条 可疑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 一、 借款人已资不抵债的;
二、 重组贷款到期后仍然逾期无力归还或缺乏诚意,或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的;
三、 借款人已停业、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的; 四、 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的; 五、 已知进出口业务涉及走私、诈骗等经济犯罪的。
第二十二条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
程序之后,债务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
一、 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
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导致贷款损失的;
二、 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贷款的;
三、 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贷款的;
四、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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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15 页 共 37 页 五、 债务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
六、 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且贷款担保已过担保期间,担保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担保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
七、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
八、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
九、 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债的权;
十、 其他可能或已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情况的。
第三节 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包括小型企业信贷业务和个人经
营性贷款业务,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