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内控制度文件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编号:R(FX)317-0500
版次:A/0 第 26 页 共 37 页 (三) 拆借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
经营活动,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拆借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
(四) 拆借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
借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拆借款;
(五) 因拆借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
拆借人强制执行,已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债权;
(六) 因上述(一)至(五)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
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七) 由于上述(一)至(五)项以外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
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存放同业款项”的分类标准比照“拆放同业”分
类标准。
第三十四条 “买入返售资产”的分类标准
一、 正常类:回购方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
二、 关注类的特征:
(一) 宏观经济、行业、市场、回购方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
况发生变化,影响回购方正常经营产生,但回购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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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27 页 共 37 页 (二) 回购方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履行回
购协议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 回购方回购意愿差,合作不积极;
(四) 回购方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正常履行回购协
议,但可通过出售所购债券保全债权;
(五) 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权保全; (六) 回购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
三、 次级类的特征:
(一) 回购方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 回购方正常营业收入和变现回购债券都无法保证足额保
全债权;
(三) 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需对回购合同作出
较大调整;
(四) 回购逾期至5至60个工作日(含)。
四、 可疑类的特征:
(一) 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经对回购协议作出调整后,回
购仍然逾期或回购方仍然无法执行回购合同;
(二) 回购方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
不稳定,回购债券无法变现或变现后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三) 回购方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四) 违法违规进行的资金拆借,以及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
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
(五) 已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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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28 页 共 37 页 损失较大;
(六) 回购逾期60个工作日以上。
五、 损失类的特征:
(一) 回购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经对回购方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
(二) 回购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
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或债券无变现价值),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 回购方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
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回购方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 回购方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债务,
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 由于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回
购方强制执行,回购方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 由于上述(一)至(五)项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
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 由于上述(一)至(五)项以外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
到期债务且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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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29 页 共 37 页 第三十五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金融资产”中债券(信贷理财)投资的分类标准
一、 正常类
(一) 投资证券为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国
有商业银行债券、境外政府债券、境外中央银行债券、世行、亚行债券等,原则上分为正常类;
(二) 投资证券为尚未出现违约的普通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等,原则上分为正常类;
(三) 投资证券为企业债券的正常类认定标准参照公司信贷资
产正常类认定标准执行。
二、 关注类: 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出现变动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原则上分为关注类。
其中企业债券(信贷理财)关注类的主要特征:
(一)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致削弱发债人的偿还能力;
(二) 债务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
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出现非规律性下降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经营、筹资和投资现金流量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并可能导致发债人出现流动性不足或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且发债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解释;
(三) 债务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发债资金,严重偏离合约约定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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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第 30 页 共 37 页 (四) 借款筹资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债务偿还的调整,如
政策调整、投资出现缺口、延缓投资、工期延长、利率汇率调整等;
(五) 企业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合资等)对偿
还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 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
不利变化,可能削弱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七) 债务人股利分配行为与盈利状况不匹配,可能影响发债
人最终的偿债能力;
(八) 抵质押品价值下降。
根据这些因素对债务人偿还能力的影响,关注类债券(信贷理财)可划分为一般关注类和重点关注类。
1. 一般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但债务
人的偿债能力依然较强,经营活动产生的偿债现金能够保证债务偿还。
2. 重点关注类。不利因素已经严重影响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债
务人经营活动产生的偿债现金不足以归还债务,但债务人能通过可靠的融资、投资活动获得偿债现金,或保证人偿债现金充分、抵质押变现价值充分,能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资金不会发生损失。
三、 次级类: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债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违约;证券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其中企业债(信贷理财)次级类认定标准参照公司信贷资产次级类认定标准执行。
四、 可疑类:影响被投资债务人经营的市场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债券发行人出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