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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即使是私人银行理财客户,如果投资人超过200人,也同样发行公募型产品。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整体来看,本案例中此问题并不大。
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是由于底层资产为股权投资,则需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的批准。另外,公募银行理财类产品,根据大资管新规,主要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即固定收益类不能低于80%,这也意味着剩下的20%可以做股权投资。但是实际上,因为投资未上市股权的期限至少是1-2年以上,并且不允许期限错配,这导致拉长整个产品的期限,这对于大部分投资于债券的产品而言,是个很大的限制;如果80%主要是以非标为主,虽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需要银监会放开2013年8号文关于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比例上限的限制。
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
并购夹层基金总规模6亿元,XX股份行融资4.2亿元作为优先级,优先劣后比例不高于7:3,期限2年,XX公司向该股份行申请4.2亿元非标准债权信贷授信。该募集资金最终投向4个项目,分别增资1亿元、1.5亿元、2亿元、1.5亿元。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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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问题
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那么《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是1:1杠杆上线,这里的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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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保收益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银行资金往往会要求劣后LP回购,这涉及到保本保收益的问题。
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SPV参与股权性 《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信托公司无法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SPV,以杠杆收购模式加以变通。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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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问题
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那么《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是1:1杠杆上线,这里的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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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问题
该案例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运作,即信托公司将委托人的资金投向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较高的收益,同时当委托人资金到期时,通过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偿还上一轮委托人的资金要求。
大资管新规后,信托计划应该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有明确推出安排。
七、资本金融资(假股真债案例)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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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嵌套问题
这里的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和优先合伙企业(备案)超过《指导意见》中一层嵌套的设计。需要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潜在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此时仅有一层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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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设计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标的超过50%以上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而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层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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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该案例中的项目期限较长,远超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期限,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对接长期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债权,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
禁止期限错配严重影响银行资金的进入,后续可行的方案要么时经银监会的批准公募银行理财进行投资,但银监会往往会卡的比较严或者批准时限较长;另外就
是发行私募银行理财,但是产品期限和底层资产期限应当严格匹配,而这点通常较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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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如果银行理财资金属于私募性质的,其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而如果属于公募银行理财,特定项目需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的特批,具体分析见上。
八、并表基金
目前政府平台企业会遇到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直接导致无法新增授信和融资,解决的方法有通过并表基金、优先股、永续私募债等方式。
案例:银行机构与目标企业Y集团合作发起设立基金,其中,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基金优先级LP,Y集团作为劣后级LP。基金管理人采用双GP模式,GP1为银行指定机构,GP2为Y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中,通过一些法律条款设计安排,可视GP2为基金的实际控制方,可将基金纳入Y集团的并表范围。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Y集团,用于置换其存量高息负债,Y集团按期还本付息。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