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结合业务即通过政府产业引导,与市场化经营性企业共同合作,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以“政府出政策,企业出项目出管理,银行出资”的方式推动“银政企”三方合作,以市场化经营为主要目标
金融监管研究院评论:
若指导意见新规实施,此交易结构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除了存在多层嵌套、理财资金期限错配、投资未上市股权等等问题之外,此类基金典型的问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杠杆比例的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并且要求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在此类股权基金,此前证监会的“新八条底线”的分级比例限制并不约束私募基金,虽然中基协窗口指导要求股权基金的比例有所限制,但是也未要去达到1:1的比例。实践此类股权基金的杠杆比例都远高于1:1,有的甚至能达到5:1或者更高的杠杠比例。如果《指导意见》实施,要求权益类基金不超过1:1的杠杆,这将大大的限制产业资本利用杠杆获得超额收益的空间。 2、产品分级的问题。
此类母子基金,一般子基金对应一个项目,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于单一标的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但是,此类基金的分级是在母基金的层面,母基金实际投资的是多个子基金的份额,所以此处的分级限制应当不受到单一项目投资的限制。只是如果对接的资金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的话,则应当穿透到底层,不允许有分级设计。 3、保本保收益问题。
大资管新规禁止资管产品对优先级进行保本保收益的安排。所以结构化产品投股权,优先级的退出方案中如果有回购,差额补足比较困难。
二十一、基建产业基金
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媒介,政府通过成立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公司,参与基建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以XX市海绵城市基金为例:
1、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认购海绵城市基金份额
2、资管成立满三年,XX城投分期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存续期内,XX城投不得退出或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
4、明确进入回购年度后,对回购份额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安排。 5、专设偿债基金。财政局委托XX城投在银行开设偿债基金专户,3年内归集不低于8亿元的偿债资金。账户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可自由流动。当XX城投回购基金份额出现资金缺口时,即按程序申请使用偿债资金;如仍有不足,则向市政府申请使用其他资金予以补足。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大资管新规落地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1、多层嵌套问题。新规仅允许资管进行一层嵌套,故三层嵌套在新规实施后已经不合规。
2、合格投资者穿透查看。因为新规要求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管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故穿透后银行理财投资者面临需要符合券商资管合格投资者标准的问题。
3、如果底层为海绵城市项目公司股权或收益权,则银行理财应该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而且该理财的期限要足够长。
二十二、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
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成立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目的是支持本地PPP项目。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若指导意见新规实施,此交易结构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多层嵌套的问题。
银行理财资金到PPP财政支持资金中间还要嵌套一个券商定向资管,这个涉及到两层嵌套问题,并且PPP基金投资到最终项目还可能采用母子基金的形式,会有更多层的嵌套。
后续可行的解决方案也面临不少问题。如案例中的PPP基金(有限合伙)如果不去办理备案是否减少一层嵌套?这个存在违反私募基金备案的风险,此外,此类基金都是有国有背景,在合规上比较谨慎,基本上都会要求备案。那么,银行理财直接投资PPP基金是否可以?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新规公募银行理财投资未上市股权需要银监会允许,而且大不部分银行内部规定都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准入,不允许直接投资私募产品。此外更关键的是,审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时,要穿透看银行理财的投资者。
2、期限错配问题。
PPP项目期限都在10年以上,然而银行理财的资金都是短期资金,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对接长期的PPP项目公司股权或者债权,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
禁止期限错配严重影响目前银行资金进入PPP,后续可行的方案要么是公募银行理财,经银监会的批准,允许投资此类PPP项目股权,同时通过二级市场的份额转让实现银行理财投资人的流动性要求,要不就是发行私募银行理财,但是产品期限和底层资产期限应当严格匹配。 3、分级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