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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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对其投资范围有较为严格限定,本案例中银行理财资金实际偿还Y集团现有高息负债,在资金运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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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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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上述案例中的委贷银行实际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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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资金池运作嫌疑
该案例中存在通过发行新的银行理财资金偿还Y集团旧的高息负债,存在一定的资金池运作嫌疑。
大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均要求做到向上向下穿透,对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大资管新规后,类似上述案例利用并表基金规避资产负债率过高而无法新增授信或者融资的做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九、成立并参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基金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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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大多由于是股权投资,需要银监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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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错配问题
考虑到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问题,该案例很可能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所以银行理财资金只能是封闭式产品,其封闭式产品期限至少不能短于赎回期或转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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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问题
银行理财投资此类资产存在较大通过资金池的模式运作的可能性,存在未一一对应以及期限错配(分析见上)的问题,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并且应当通过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笔者认为,大资管新规后,资金池运作和期限错配可能成为限制上述案例交易结构的最主要问题。
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总体判断新规之下仍然可以操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点评:
1、该结构相对简单,只有一层嵌套,而且此类嵌套动机合理,属于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互补。相比银行,券商在股票风控层面稍有优势,而且银行也确实无法直接进入场内做股质业务。
2、在穿透监管的原则之下,投资要求是否被满足的判断,应当按照最终底层资产来辨别更为合理。因为这里最底层的股票质押属于固定收益类业务,可以向公募银行理财投资人销售,所以该模式下,公募银行理财和私募银行理财都可以投资。
3、但未来在新规之下,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到底属于非标还是标准化债权资产,目前仍然是未知数。从流动性角度看,笔者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非标。这样一来,银行理财的期限就必须和股票质押的融资期限一致或较之更长,否则会涉及期限错配的问题。
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点评: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该模式面临的潜在问题有:
1、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问题。银行虽然投资的是优先级,但如果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可能仍然要求银行理财的投资人符合基金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