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是典型的两层嵌套,超过了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范围。
但该模式进行多层嵌套的主要原因,是信托不能直接参与定增。未来如果统一监管继续深化,笔者认为这一限制可以通过资管监管要求口径统一工作的推进,逐步去除这个限制。
3、信托的分级问题。因为新规中要求分级产品底层不能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而且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笔者认为,这里的定增项目如果是单票,很可能被认定为单一投资项目。
即便定增股票被认为是证券投资,也遇到分级的另一条限制性规定: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能进行分级。
4、须判断银行理财是否为公募产品:如果银行理财为公募,原则上就只能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而本模式最终参与的是定增项目,显然不属于固定收益。这里即便有定增企业的差额补足,笔者仍然认为不属于固定收益产品。如果一定要进行此类投资,按照新规就需要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特批 。而如果是私募银行理财,就不存在这些问题。
5、期限错配问题。定增项目因为没有流动性,所以笔者认为很可能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所以银行理财资金只能是封闭式产品,其封闭式产品期限至少不能短于锁定期,开放式产品不能投。
因此该模式下,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能短于定增项目期限。从证监会新规看如果集中竞价减持期限最少24个月。或采取大宗转让(90天内不超过2%)或协议转让(受让比例不低于总股本5%很难达到)方式更短一些。(当然,这里
是否应严格遵照证监会的减持时间点设计理财产品才算期限匹配,仍然有待监管明确)。
十二、定向增发:融资人垫资定增模式
该模式特点:
1、安全垫资金及解禁后相应的补仓安排。
2、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为银行理财本金及固定收益提供差额补足。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点评:
这里暂时先抛开证监会相关规定不谈(差额补足和补仓安排的合规性),仅从大资管新规角度分析。
原来的安全垫模式,主要是为了突破证监会关于结构化产品股权投资类和非标类2:1杠杆比例限制。所以在定增业务中安全垫模式,管理人如果以自有资金出资,将承担风险但不获取超额收益,所以总体属于平层产品而不属于结构化产品,因此不受结构化产品约束。 该模式可能涉及的问题有:
1、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问题。向上穿透后,银行理财的投资者将面临需要符合基金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要求。
2、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是典型的两层嵌套,不符合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要求。
3、本结构信托不分级,所以没有问题。在基金专户层面也因为属于平层产品,不受新规结构化产品50%比例限制。
4、同样如果这里的银行理财是公募类型,就需要监管机构特批。 5、开放式理财不能投。封闭式理财期限需要和定增及减持期限吻合。 十三、定向增发:定增企业差补平层模式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点评:
1、该模式或涉及多层嵌套的问题。其核心问题,依然还是投资不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算一层嵌套。如果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不算,那么这里只有一层嵌套:因为信托公司层面是自有资金拿定增股票,不属于资管产品。
如果将有限合伙企业移除,该架构能否继续,需要进一步探讨。欢迎微信公众号留言。
2、这里没有结构化设计,所以不存在违反结构化限制的问题。 3、开放式理财不能投。封闭式理财期限需要和定增及减持期限吻合。 4、同样公募银行理财需要监管机构特批。
十四、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拟引入若干事业合伙人,向银行反馈了对安全垫投资理财业务的需求,其指定的事业合伙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作为安全垫出资人,会同期货公司/券商资管设立专项资管计化,优先份额与安全垫份额之比不高于2:1,用于投资二级市场流通股票(大宗交易受让或二级市场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