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都是一样的,如果允许这种规避方式,那么禁止多层嵌套的规定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
十七、市值管理
主要通过结构化、安全垫、股票质押回购投资等方式,围绕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实现公司市值规模的提升。具有灵活、个性化设计、针对性强的特点。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点评:
1、上市员工持股,高管激励或者是市值管理,这里的结构相对都简单,优先级资金都是找银行理财或其他相对风险偏好低的资金,劣后级都是股东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券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用于增持的模式,都行不通。
2、因为上市股票属于证券,新规要求结构化产品底层资产属于证券的类别不超过50%。这就意味着整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再额外配置50%非证券类资产(比如非上市股权、非标、大宗商品、存款等)。然后券商集合资管不能直接投非标和非上市股权,显然基金专户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基金子公司因为同业竞争问题多数无法投股票和债券。
3、相对而言,券商可能需要仍然借助信托作为结构化工具直接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投资股票,因为信托可以配置非标债权和非上市股票做成混合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但一般而言项目和风控经验券商更强一些。未来的合作需要寻找一个合作共赢点。
4、但是这里仍然面临合格投资者穿透的问题,如果银行理财是公募产品则遇到超出投资范围的障碍。如果是私募产品,则需要考虑流动性和期限错配的问题,上市公司增持和减持周期需要考虑。
十八、并购重组:结构化并购基金
银行理财/自有资金通过SPV用于收购并持有具有较高价值或潜力的标的股权(或资产),待标的资产培育成熟后,通过定增或收购等方式装入上市公司或由指定第三方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点评:
从结构化设置来看,股权类私募投资基金仍然需要参考本规则执行分级产品的要求。这里因为有多个标的公司,只要确保单一标的不超过总的并购基金规模的50%就可以操作。但是从投资标的性质看,属于权益类私募产品,所以银行理财必须是私募封闭式产品,且期限需要足够长。
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1、多层嵌套的问题:【银行理财+基金子公司资管+并购基金】的交易结构存在两层嵌套,而《指导意见》只允许一层嵌套。如果是银行理财自营资金投资的话,银行自营——基金子公司资管是否属于一层嵌套呢?如果是,那也不符合规定。笔者认为,《指导意见》的规定是“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即所谓嵌套是资管产品与资管产品之间的,而银行自营的投资主体是银行本身,不属于资管产品的范畴,不应当认为属于嵌套,否则所有的机构购买资管产品之后就有一层嵌套,这显然不符合《指导意见》的本义。
2、分级设计问题:在并购基金中,存在结构化设计的问题,一般基金子公司认购的是优先级LP份额。然而,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标的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而并购基金往往投资的是单一标的公司的股权,这将被认定为投资单一项目而不能有分级。此外,即使分级,此类的权益类的杠杆比例(优先/劣后)也不能超过1:1,并且在计算比例时,如果有中间级份额应当按照劣后级计算。
3、资金池问题:之前银行理财投资此类资产一般都通过资金池的模式运作,存在未一一对应以及期限错配的问题,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并且应当通过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
产融结合业务即通过政府产业引导,与市场化经营性企业共同合作,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以“政府出政策,企业出项目出管理,银行出资”的方式推动“银政企”三方合作,以市场化经营为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