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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委将对通过初审的投标书,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复审。
21.8 评标结束时,评委会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出评标报告,说明评标过程中的主要情况,按照优先次序,依次排列推荐中标供应商的顺序。
22、评审办法
22.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如得分相同,以技术标中资信部分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技术资信分仍然相同,随机抽取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由次得分高者中标,以此类推。
22.2项目的评审的具体办法与指标,可参见本招标文件“七、评审细则”。
23、开标评标异常情况处理
23.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单位在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23.2 开标、评标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废标:
(1)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3废标后,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
23.4在评标期间,如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将比照第23.1条规定执行。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审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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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委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单位将在收到评委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指定的网址将中标公告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25.2 公示期间如未接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将于公示结束日开始计算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5.3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变更采购数量,但变更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人原来总价的10%。
25.4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履约保证金
26.1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七)质疑与投诉 27、质疑
27.1 招标文件发售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发现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存在倾向性、错误、遗漏、含混不清等问题,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的方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要求修改或澄清。
27.2 中标公告发布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书面提出质疑。但属于第27.1节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得提出质疑。
27.3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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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包号包名(如果有分包)、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将该质疑函当面递交至采购单位。
27.4 采购单位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退回投标人;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并向投标人出具受理证明。
27.5 采购单位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投标人质疑函、出具受理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27.6 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招标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八)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与修改 28、未尽事宜
28.1 如以上投标人须知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其具体的补充与修改内容见“五、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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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1 2 3
四、合同条款
内 容 付款人: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付款条件:在黄山市高铁新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采购单位按合同总价款以月为单位按季向中标人据实结算。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履约保证金:投标总价的10% 黄山市高铁新区南安置区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黄山市高铁新区南安臵区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就黄山市高铁新区南安臵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将黄山市高铁新区南安臵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1、项目地点:黄山市高铁新区南安臵区
2、项目管理服务范围:总建筑面积166885㎡。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事项: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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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及双方商定的其它事宜。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项目为不定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黄山市高铁新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止。
第四条 合同总价款
一、根据乙方此次投标总价,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年,折合人民币______元/月;
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在黄山市高铁新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物业管理服务费以月为单位按季据实结算,甲方于次季度开始1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季度管理服务费。遇合同终止,如不足一季度的按实际管理服务的月数结算。
第六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1、《南安臵区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邀请招标采购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3)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4)审定乙方撰写的物业管理服务各项管理制度;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无偿使用;
(8)提供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须的水、电供应;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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