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2007〕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OO七年 月 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为保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
施,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 实施“工程”是大力加强中西部地区非“两基”攻坚县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高我国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的重大举措。 2.“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西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共同组织实施。
3.国家成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设在教育部,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4. 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各地要切实履行实施“工程”的职责:
――各省要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根据《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
相关要求,制订本省“工程”建设规划;确定项目县专项资金额度;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地区、州、盟,下同)“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按时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制定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指导、检查和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面报告本省“工程”实施情况。
――各市要结合本市实际,指导、审核各县(区、旗、场,下同)上报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市“工程”建设规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县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学校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内容包括:论证、修订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在统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专项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工程建设规划;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建筑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负责解决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
5. 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西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责任书》,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结束时,根据责任书进行检查、验
收。项目省、市、县都要加强项目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二、实行项目管理,加强检查监督 6.“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1)“工程”建设规划由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衔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 (2)“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部门,从“工程”建设规划中筛选上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审定后,分年下达。
(3)加强和完善项目管理。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操作及资金使用与管理。
实行八项制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简报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初中工程办”都要编发“工程”简报,定期通报情况。
――倒排工期制。对纳入“工程”规划的所有项目学校倒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进度双月报制度。各省每两月向国家“初中工程办”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数据。
――问责制。每两月国家“初中工程办”对各省“工程”进度进行排队,对排名靠后的项目地区主管领导问责。
――监督检查制。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项目公示制。年度项目一经下达,项目地区管理机构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
――监督举报制。各级“初中工程办”都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宣传制度。要加强正面报道,积极宣传“工程”实施情况,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7.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的各地2007―2010年“工程”建设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项目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将“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对不依据审核确定的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工程”,影响当地“工程”目标实现以及造成国家投资浪费等问题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