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用房,配套设施,必要的体育场地建设,以及床具、炊具等生活设备购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工程支出,学校土建资金支出应不低于总投资的80%。
第八条 “工程”专项资金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及“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已有上述项目的学校确需安排“工程”资金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确保单体建筑项目不重复。
第九条 用于土建工程支出的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其下拨到乡镇或项目学校;用于非土建部分的资金可以集中在省级管理。 第十条 项目县必须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工程”专款。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加快拨款速度。年度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下达后,一个月以内,专项资金必须拨付到下一级财政。项目县接到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文件后,十五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工程”资金专户,以保证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设备配置由省级“工程”领导小组制定政策,省(或市、县)级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要组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完毕后,若有净结余资金,不得跨县调剂使用,可在严格遵守现行基建财务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项目县集中管理和使用。
各项目学校结余资金要继续在项目县“工程”资金专户内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包括:校舍建设、维修或教学
设备、仪器购置及其相关事宜。具体使用方案由项目县报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工程”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农垦总局,下同)、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区、旗、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国家设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
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省、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