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5)

2019-08-29 22:04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

(发改社会〔2007〕833号 附件)

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改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对于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推动未纳入“两基”攻坚计划实施范围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进行校舍改造,重点加强农村薄弱初中学生生活设施建设,改善食宿条件,提高农村初中巩固率和寄宿率。

(二)重点支持大约7000所独立设置的农村初中学校新建或改造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等生活设施,使项目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设施达到或接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基本消除“大通铺”和校外租房现象。

二、覆盖范围、资金安排和用向

(三)“工程”覆盖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市、区)和新疆兵团、中部6省以及河北、海南、吉林、黑龙江等省的部分贫困地区。主要支持非“两基”攻坚县中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县和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县(以下简称四类县),适当兼顾少数其他困难地区。

(四)据统计,上述四类县在中西部地区大约有500个,现有独立设置的农村初中学校1.1万所,在校生1009万人。按照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核算,到2010年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共缺额约2700万平方米,匡算需要投资154亿元。上述建设任务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投入共同建设完成,中央专项资金拟选择其中部分学校相对集中给予支持。

(五)“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安排100亿元,占匡算“工程”土建总投资需求的大约2/3,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地方政府承担的配套投入,由省级政府专项安排。

(六)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相关政策及数据,确定四类县范围;根据各省的四类县数、现有农村初中学校数、2010年预计在校生数、现有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面积缺额数、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中央专项资金分省控制额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从100亿元中央专项资金中预留部分额度,在“工程”执行中后期,依据项目省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实施管理实效,对切实重视教育、努力增加投入的省考虑给予奖励性支持。

(七)“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政府配套投入共同组成。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主体建筑的土建。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部分土建、床具、炊具等设备购置及取暖、供水、围墙、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主要指导原则

为保证实现“工程”总体目标和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在组织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把握以下原则:

(八)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省要指导项目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规划、人口增长和密度、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寄宿学生实际需求、教育资源布局、地理环境及水电等基础条件是否满足寄宿学校长远发展需要等因素,遴选确定项目学校。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学校必须符合当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布局规划中准备整合撤销或水电等条件不能满足寄宿制学校生活要求的农村初中不得列入项目规划。

(九)坚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要以县为单位统筹考虑农村初中校舍建设问题,项目县必须整合县域内农村初中办学资源,对于校舍面积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但存在结构性短缺矛盾的县,鼓励进行办学资源整合,通过调整改造部分富余校舍,解决寄宿学生生活条件不足的问题。校舍面积总量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地区,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新增校舍建设。

(十)加强薄弱学校、促进均衡发展。优先遴选支持设在乡镇的农村薄弱初中学校,通过专项建设推进其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或省级规定要求,促进校际间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反对集中财力打造“重点校”或“示范校”的倾向,不搞形象工程。

(十一)注重协调发展、鼓励资源节约。要与国家已经组织实施

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基”攻坚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专项建设计划相衔接,对已经在上述工程建设规划中布点建设了生活用房的农村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推广沼气改厕、太阳能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建设农村生态校园。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二)“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中西部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研究制订“工程”建设总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审定的原则意见,制订编制“工程”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部署地方政府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审定各省报送的建设规划。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审定的总体建设方案和两部委关于编制工程规划的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建设任务、落实配套资金、遴选项目学校、确定建设标准、编制建设规划,并按照两部委审定的建设规划,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投资。

项目县政府负责“工程”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承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施工质量、运行使用等方面责任。

(十三)为加强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国家成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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