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层层建立监督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国家“初中工程办”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项目省每年都要对“工程”实施组织工作检查,并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7年至2010年,对每个项目县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对该项目县的“工程”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利用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稽察办”的力量,加大省一级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项目县要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在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将监督责任也落实到人。
9. 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工程”实施情况;要落实项目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把“工程”建成“阳光工程”。 三、做好前期工作,保证工程进度
10.各地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尤其是受气候条件限制,施工期较短的地区,更应抓紧时间,确保在有效施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11.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各地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
12.各级“初中工程办”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工程”资金落实到县,防止出现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要主动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学校建设,及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竣工项目,要尽快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要扎实做好各项日常性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为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工程建设信息。 四、减免建设收费,降低“工程”成本
13.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延续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继续减免“工程”建设的相关收费。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14.要切实加大对“工程”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完善相关政策,提高综合效益
15.项目省、市、县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需求随之增加等情况,适时研究和调整当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
16.项目省、市、县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有关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一补”政策覆盖范
围及标准,落实补助贫困寄宿生资金,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因生活费问题辍学。
17.项目省、市、县要加强“工程”项目学校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项目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工程”项目学校不能因为学校住宿条件的改善,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生家长负担。
18.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措施,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工程”项目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工程”项目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19.项目学校要有计划地改善学校综合功能,重视图书、教学仪器和远程教育设备的配备,使学校的校舍、仪器设备、文体设施、图书资料、教师和管理队伍相互配套,充分发挥“工程”投入的综合效益。要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0.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攻坚办[2006]6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工
程”项目学校的管理。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工程”实施后期,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工程”实施效果,包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收费减免情况、工程质量与进度以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预留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实施“工程”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工程”目标。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本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工程”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投向是中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外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县和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县以及西部地区部分省级贫困县、边境县。 第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要保留的、单独设置的农村(含县镇)普通初级中学,适当兼顾少数初中生较多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职业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原则上不纳入“工程”项目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