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商业建筑的应急照明宜采用集中或相对集中式的应急电源照明系统。
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2.1 特大、大、中型的商业建筑,明敷导线应采用低烟无卤型;小型商业建筑宜采用低烟无卤型。
11.2.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当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
防火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
两侧;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敷设在封闭式电缆桥架内时,电缆桥架应设隔板并与普通电缆分开敷设。
11.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外壁敷设。
11.2.4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5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6 为防止配电线路绝缘损坏引起的接地电弧火灾时,各商业建筑应在总电源进线处或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装置;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商业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商业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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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营业厅、展销厅;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5、 疏散通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
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设置门框正
上方,其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宜大于2.0m;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
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
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1.3.5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展销楼;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的空间设应急照明;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厅内采用悬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3.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2.5m; 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在地面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
距不应大于5.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 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地不应大于1.0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
不应大于1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注:净高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时(含格栅或吊顶),是指吊顶距地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距地高度。)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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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的商业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3、 商业建筑内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
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4、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部分;二类高层建筑中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1.4.2 设有集中式及以上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值班室。
11.4.3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1.4.4 设有门禁控制系统的建筑,各门禁控制的疏散门,当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打开消防疏散出口的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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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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