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

2019-08-29 22:07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1 基本规定

9.1.1 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规模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9.1.2 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

9.1.3 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5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1.6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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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 m3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积不超过5000m3,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的商住楼;

3 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

4 附设在8—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 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9.2.2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内,其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2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均匀布置,其间距经计算确定,并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10m;体积大于25000m3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商业建筑不应小于13m。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平屋顶上或通向屋顶的最高楼梯间内设置带有压力表的供试验或检查用的消火栓。

4 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应配置口径为65mm的消火栓、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直径为65mm的衬胶水带。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内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9.2.3 商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内、外消

火栓给水

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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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名称 建筑高度、层数、体积 高度≤24m 作坊、工场 24m<高度≤50m 高度>50m 高度≤24m、体积≤5000 m3 高度≤24m、体商业仓库 积>5000 m3 24m<高度≤50m 高度>50m 5000 m3<体积≤多层商店(商业 10000 m3 营业厅)、多层10000 m3<体积≤商住楼、 25000 m3 多层餐饮业等 体积>25000 m3 二类高层商业高度≤50m 楼、商住楼 一类高层商 高度≤50m 业楼、商住楼 高度>50m 注:

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火栓同时使每支水用水量 用 枪 水枪数最小流(L/s) 量 量 室室(支) (L/s) 外 内 10 2 5 25 5 5 30 6 5 5 10 30 40 10 15 20 20 30 30 20 30 40 1 2 6 8 2 3 4 4 6 8 5 5 5 5 5 5 5 5 5 5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10 15 15 5 10 15 15 10 10 15 10 15 15 1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2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

3 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2条的规定。 9.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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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允许关闭不相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 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 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一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8m3;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2 m3;其余均不应小于6 m3。

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 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5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9.3 室外消防给水

9.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2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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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多层商业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

4 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6 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9.4.2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 9.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9.4.4 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 5 环境温度不应低于4℃,且不高于70℃。 9.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阀。

9.4.6 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及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4.6-1及表9.4.6-2的规定:

表 9.4.6-1 净空高度不大于8m的系统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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