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

2019-08-29 22:07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放火规范》GB50098等有关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不一致时,应采用其中较大值。

注:1,当前室或楼梯间只有1层或2层需设置正压送风时,风量可不按规范选用,

直接采用计算值:

2,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关于避

难间的计算方法确定.

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5 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自垂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6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低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 m或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屋顶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宜大于20.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15.0m/s。

8 当加压送风管穿越有火灾可能的区域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9 加压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密闭的丙级防火门。

10.2 排烟设计

10.2.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 2) 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3) 中庭;

4)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4 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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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10.2.2 自然排烟

1 按本规范第10.2.1 条第2款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 净空高度小于12米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3) 大于20.0m 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3 可开启外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室内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排烟窗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证不可阻挡。

4 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10.2.3 机械排烟

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 排烟风机宜设计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 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排烟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 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 m/s;

4) 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宜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 的有关规定。

6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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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2.3.7 的规定。

表 10.2.3.7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条件和部位 单位排烟量 换气次数 备 注 (m3/h·m2) (次/h) 负1 个防烟分区 60 -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 应小于7200m3/h 室内净高大于6.0m 且不划分 防烟分区的空间 担负2 个及2 个以120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上防烟分区 区面积确定 中体积小于等- 6 体积大于17000m3 庭 于17000m3 时,排烟量不应 小于102000m3/h。 体积大于- 4 17000m3 8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或排烟口有280℃自行关闭的防烟功能。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10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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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一般规定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 商业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3.2 采 暖

1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2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及难燃材料。 10.3.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

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

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

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 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

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7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

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 的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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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 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次/h 确定; 2) 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次/h 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次/h 确定; 4)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次/h 确定。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中,当商业部分隶属于特大型、大型时,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它类型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2 建筑高度低于24.0m的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3 建筑高度低于24.0m以下的商业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 中型商业建筑;

2、 室外消费用水量大于25L/s的商业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1.1.4 其他建筑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7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设备、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当其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同类负荷等级的双电源切换箱(柜)单回路供电。

11.1.8 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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