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和商品、广告。
6.3.7大、中型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靠近安全出口处设置,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m。 6.3.8 超市营业厅、仓储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净宽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表6.3.8
6.3.9 百货商店、商场小商品市场、大件商品市场的营业通道净宽,应符合6.3.9表的
规定。 表6.3.9
符合表6.3.10。
表6.3.10
通 道 位 置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主 通 道 最小净宽度(m) 2.20 2.80 3.00 通 道 位 置 单侧设置柜台或陈列窗的通道 双侧设置柜台的通道 主 通 道 最小净宽度(m) 1.50 2.20 3.00 通 道 位 置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双侧平行设置货架的通道 与货架区相垂直的通道 货架区与闸机之间的通道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通道 最小净宽度(m) 1.30 2.00 2.50 3.00 3.00 6.3.10 设有固定铺位的大件商品商场、专卖专业商店和购物广场,疏散通道净宽度应
6.3.11 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和其它与疏散无关的设施。 6.3.12 疏散走道宜分为主通道、次通道、辅助通道,并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应设置门槛、阶梯,突出地面的构件。
6.4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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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一般规定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6.4.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20m,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商铺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
6.4.3 高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6.4.4 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业建筑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总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20%,并应充分考虑借用安全出口门的开启方向。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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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6.5.1 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当室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到37.5米。
(2)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6.5.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局方式时,商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应砌筑到楼板底。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
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6.5.3 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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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构造
7.1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1.1 大、中型以上商业建筑的外墙三层以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40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灭火救援窗外侧应有灭火救援专用标识。
7.1.2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座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屋顶平台两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2的临时避难区域或通向另一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室外敞开疏散通道。
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2.1 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开。
7.2.2 当商业建筑内设有厨房及有关加工作坊时,其与相邻其它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其隔墙上的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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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商业建筑中商铺之间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隔断,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商铺式营业厅中疏散通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砌至楼板底并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7.2.4水平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 。垂直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层)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同时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当外墙是玻璃幕墙时,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和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和2.00h的二边1.2厚镀锌钢板中间填塞防火材料来封堵。
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3.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在营业厅侧应能手动开启并疏散后自闭,且不应采用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应使用平开门或推闩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
7.3.2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防火卷帘应在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多种控制功能,同时应与消防报警联动。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防火材料封堵。
7.4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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