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 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接。
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一、二级 耐多层商业建筑 火等级 高层商业建筑 高层商业建筑裙房 9 6 11 7 14 9 13 9 9 6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6 7 9 耐火等级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9 11 14 裙房 6 7 9 防火间距
注: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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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2.3,4.2.4条适当减少或贴邻。
4.2.2 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13米,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至少应满足9米。
4.2.3 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行。
4.3.1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 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 有封闭内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5 商业建筑的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 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包括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距商业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8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 消防车道路面(包括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 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要的设施时,首先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
4.3.3 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大于4m。
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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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3 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3.4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2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3 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4.4.1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 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500㎡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
4.4.3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4.4.4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的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4.6 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4.7 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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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1.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尽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的场所相分开。
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2.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2.1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防火分区的最大 2数(或高度) 允许建筑面积M 建筑高度不2500 备 注 一、二级 超过24M 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多层建筑 三级 五层 1200 与其它建筑合建时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一层 600 仅适合于菜市场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的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0㎡: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2、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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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1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3.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3.1
建筑类别 一类建筑 二类建筑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 1000 1500 2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的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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