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m2) 2m.min) 轻危险级 4 160 Ⅰ级 6 中危险级 Ⅱ级 ≤8 8 Ⅰ级 12 严重危险级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9.4.6-2 净空高度大于8m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作用面喷头最大喷水强度 喷头选型 度 积 间距 适用场所 (L/ (流量系2(m) (m) (m) m2.min) 数) 中庭及大空间8~ 12 6 260 K=80 建筑 3 自选商场等 8~ 12 12 300 K=115 (m)
9.4.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5、5.0.6、5.0.7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内附设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9.4.9 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 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 L/ m2.min;
2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0.20MPa;
3 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2.0.3条的规定;
4 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4.10 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应用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供水的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政给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接处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2 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灭火时水压和流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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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等级 净空高度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3 采用屋顶水箱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保证局部应用系统30min灭火用水量;其设置高度应满足局部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
4 增压型局部系统增压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要求。 5 局部应用系统的进水管管径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50mm。 9.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1.1 喷头的选型及布置:
1 喷头选型
(1)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一般室内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68℃(玻璃球)或72℃(易熔金属的喷头)喷头。饮食业热加工间、热交换器间及锅炉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玻璃顶屋面下设置的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120℃的喷头。
(2)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3)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中庭环廊;
2)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4)局部应用系统。
(4)下列场所宜采用旋转型喷头: 1)采用大流量喷头的场所;
2)在井字梁范围内布置喷头有一定难度的场所; 3)需减少喷头数量的场所;
4)平面尺寸大、中间无立柱、布置管道有难度需简化管道布置的场所。 (5)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2 喷头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节的规定。
(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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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表9.4.11-1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9.4.11-1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
间距 矩形或平行四一只喷头的喷头与端正方形布置的边形 最大 墙的 喷水强度 边长 布置的长边边保护面积 最大距离 长 (L/ 2(m) (m) (m) (m) 2m.min) 4 4.4 4.5 20 2.2 6 3.6 4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 3 3.6 9 1.5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8L/ m2.min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3)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并不应大于150mm。
(4)净空高度大于800mm 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5)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6)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旋转型喷头的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2)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9.4.11-2的
表9.4.1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L/ m2.min)
规定。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布置的长边边长 (m) 一只喷头的最 大保护面积 (m2)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正方形布置 (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布置的长边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m) 38
4 6 8 12~20 白点确定。
8.5 7 6 5 10 8.5 7 6 72 49 36 25 4.25 3.5 3 2.5 5 4.25 3.5 3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9.4.11.2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2)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3)湿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
(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5)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经常有人流通过的公共部位;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9.4.11.3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9.4.11.4末端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9.4.11.5管道
(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应不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4)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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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
(5)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其他用水设施,且报警阀后的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等配水管道中除信号阀外,不得设置任何阀门。
(7)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
9.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及供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9、10章的规定。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1.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防烟楼梯间; 2)消防电梯间前室;
3)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 4)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10.1.2 自然通风方式
1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3.0m2。 10.1.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避难走道。
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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