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1-60)(5)

2019-08-29 23:53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2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3 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Ⅱ、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4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在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6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 理措施。

5.1.2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除应符合5.1.1条的规定外, 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 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对乙类建筑和丙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3 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部规定设计。

1 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2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 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 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5.6.2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

5.1.6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主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主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徽护坡;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

(m)

建筑类别 甲 乙 丙 丁 地基湿陷等级 Ⅰ — 5 4 — Ⅱ — 6~7 5 5 Ⅲ 8~9 8~9 6~7 6 Ⅳ 11~12 10~12 8~9 7 注:1 陇西地区和陇东—陕北—晋西地区,当湿陷性黄主层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2 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 3 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被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5.2.7 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0.0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0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O.005。

5.2.8 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OO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5.3 建筑设计

5.3.1 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 妥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 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础,其管道宜明装。

4 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 5.3.2 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宜大于2.50m。

2 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

3 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5m。

4 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缘1m,并不得小于5m。

5.3.4 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500mm。

散水宜每隔6~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水明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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