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2019-08-30 13:05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规范的消防部队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管理会计活动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基本方法、程序、要求和标准,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大队以上单位(含相当等级单位,以下统称消防部队单位)。

第三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依据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应当督促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 会 计 人 员

第四条 消防部队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审核岗位、出纳岗位及其他会计岗位人员。

第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和管理要求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审核和出纳等岗位进行分工,未设臵审核岗位的,其审核工作由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会计岗位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调配,应当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掌握部队的财务法规制度,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四)严谨细致,热心服务;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 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部队的财务法规制度; (二)组织拟制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本级会计工作,指导和督促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级会计业务; (五)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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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其他会计工作事项。

第九条 会计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月结账、对账; (二)编制资金请领、拨付计划,保障资金供应; (三)负责预算外经费、党团费、专用基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收缴;

(四)编制本级并审核、汇总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定期进行会计分析,拟制年度会计分析报告;

(五)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六)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和监督检查;

(七)管理本级银行账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支付密码以及电子划拨授权卡等(纳入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由单位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管理);

(八)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保管、收缴和注销; (九)整理和保管会计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十条 审核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 (二)审核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 (三)审核货币资金的存、取与使用; (四)审核预算外经费的收支、上缴; (五)审核票据的使用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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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核其他有关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出纳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管理和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登记保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三)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实施资金供应,确保资金安全;

(四)管理本级银行账户人名章印鉴、支付密码、电子划拨操作卡、以及重要银行结算凭证等;

(五)协助整理会计档案; (六)办理其他出纳事项。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消防部队会计核算包括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核算和地方消防经费会计核算。武警消防部队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记账方法、核算形式,以及会计确认方法和会计年度组织会计核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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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计核算指标的统一性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币资金收付; (二)经费划拨与结算; (三)预算经费的收支结算;

(四)预算外经费、党团费的收支结算、上缴; (五)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收支结算; (六)历年结余经费的结转; (七)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的增减; (八)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九)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明确的会计科目组织核算,不得随意增加、合并或者更改科目名称和编码。

单位经济业务涉及不到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以对有关会计科目进一步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业务应当在翌年3月31日前处理完毕,结束旧账。

地方消防经费会计业务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结束旧账。

第十七条 会计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相关支出应当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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