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8)

2019-08-30 13:05

保管、更换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计报表的监督。会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核对关系是否相符,汇总报表单位是否齐全、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报表说明是否清楚;

(四)实物资产的监督。实物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履行规定手续,账实是否相符;

(五)资金账户的监督。资金供应是否及时、足额,账款是否相符,收支手续是否完备,保管是否安全,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银行账户开设、使用和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六)票据管理的监督。票据购领、使用、注销、保管、销毁是否按规定办理;

(七)经费收支的监督。经费审批手续是否健全,经费标准制度是否坚持,经费计领、供应是否及时、足额,经费核算是否按照规定的科目,经费上缴是否符合要求;

(八)内控制度的监督。是否健全岗位责任制,是否坚持检查核对制度,是否明确业务流程,是否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岗位轮换制度;

(九)其他相关制度是否落实。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计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总队、支队每年对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至二次检查,消防局对所属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检查。

第八章 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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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使用武警消防部队统一的会计账务管理、存款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对会计人员进行授权,并各自设臵密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按照消防局统一要求安装使用,不得联入其他网络,防止失泄密和计算机病毒侵入,确保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消防部队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打印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计业务审核入账后,及时打印记账凭证,纸张规格,横宽210毫米,竖高148.5毫米;

(二)每月结账后,打印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纸张规格,横宽297毫米,竖高210毫米;

(三)年度账目结转后,打印会计账簿,纸张规格,横宽297毫米,竖高210毫米;

(四)每季(月)会计报表审核后,分别打印本级和汇总会计报表,纸张规格,横宽297毫米,竖高210毫米。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计账簿数据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会计报表数据按季度(月份)备份,其他数据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备份;备份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当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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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交接

第一百一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会计岗位人员交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库存票据及发放登记簿、账务数据备份盘、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分管印鉴、电子划拨授权卡及支付密码,以及截止交接日期的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往来款项明细表、遗留问题说明等。

出纳岗位人员交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票据、日记账、交接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证实书、库存现金及盘存表、有价证券、金银珠宝、账务数据备份盘、出纳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银行账户开设资料、银行结算凭证、分管印鉴、支付密码及电子划拨操作卡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工作负责人监交;会计工作负责人交接,应当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财务部门派人指导监交工作。交接前,移交人应当将已受理的会计业务全部处理完毕,打印出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填制会计账目移交表,核实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准备好有关资料,编制移交清册;交接时,交接双方依据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后,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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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的,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转隶时,应当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交接同财务交接一并进行。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清理工作,结束账目,向接收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办理移交。

第二节 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和银行对账单、拨款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会计数据备份盘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当年正在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列入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年度业务处理完毕后,按照下列要求整理:

(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记账凭证的顺序号整理,及时补充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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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资料,剔出非会计档案后装订成册,凭证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记账凭证起止编号和会计凭证册号,加盖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人员、装订人员印章;

(二)会计账簿按照类别整理装订,做到账簿、账页内容齐全完整、顺序正确,账户目录、经管账簿人员一览表填写规范,手工登记活页式账簿的,应当把空白页抽出;

(三)会计报表按照单位、类别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整理,每册加具封面、目录,注明报表名称、份数、归档时间,加盖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人员、装订人印章,装订成册;

(四)银行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会计档案资料,分别装订立卷,注明名称和使用年度;

(五)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程序盘和账务数据备份盘存贮的会计电子文件,按照文件名称、信息类型分类登记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计档案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资料数量齐全、内容完整。会计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和存放档案的设施、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蛀工作。

会计档案立卷、存放应当正规有序,方便查阅、使用,按照规定移交、销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其中,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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