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从建设项目竣工后算起。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变更期限。
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期限10年以上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保管3年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继续由财务部门保管;定期保管期限5年内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到期后销毁。
单位撤销、转隶、合并时,其财务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对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应当编制移交清册,按照规定移交。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管期限到期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件、逐项进行审查,编制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销毁会计档案前,监销人员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会计档案时,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指派人员监销,必要时审计部门可指派人员参与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后,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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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会计基础工作考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部队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考评标准》,组织会计基础工作考评。
第一百二十条 会计基础工作考评消防局一般每三年,总队一般每年,可分别采取全面考评、抽样考评、集中考评、就地考评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计基础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考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考评标准
二、消防部队会计科目表
科目表一: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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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表二:地方消防经费会计科目表 科目表三:消防部队基本建设费会计科目表 三、通知书样式 四、替代文件凭证样式 五、转账通知书样式 六、单位提取现金审批单样式 七、单位定期存款审批单样式 八、上缴(退回)经费报告书样式 九、经费结算单样式 十、经费收入呈报单样式 十一、差旅费报销凭证样式 十二、库存现金盘点清单样式 十三、日记账与分类账资金核对表样式 十四、库存现金盘存报告表样式 十五、单位银行存款对账调节表样式 十六、维持性经费拨款计划表样式 十七、经费拨款申请书样式 十八、拨款余额核对表样式 十九、预算外经费分配计算表样式 二十、会计凭证审核意见书样式 二十一、会计报表审核意见书样式 二十二、会计(出纳)岗位工作移交清册样式 二十三、年度会计账目结转凭证样式 二十四、实物资产盘点情况报告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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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票据发放及注销登记表样式 二十六、票据购领单样式 二十七、票据注销单样式 二十八、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二十九、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