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6)

2019-08-30 13:05

自开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账户开立情况逐级报达账户审批单位备案。

消防部队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总队、消防局直供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消防局审批;总队审批其所属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更改账户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的,应当持上一级财务部门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报账户审批单位备案。

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的,开户单位应当将变更情况报账户审批单位备案。

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开户。

第六十六条 消防部队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银行账户:

(一)单位撤销、合并、部署调整及移交地方的; (二)完成临时性任务、基本建设任务的; (三)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银行账户闲臵超过一年的; (五)违反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银行账户的。

第六十七条 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填报《武警消防部队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逐级上报账户审批单位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凭《武警消防部队撤户通知书》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

银行账户撤销后,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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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退交开户银行,并将《武警消防部队开户核准通知书》退回账户审批单位注销。

第六十八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第六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应当通过《公安消防部队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保证账户资料的完整性。

账户审批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公安消防部队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对应撤、逾期未撤等账户进行核查,督促相关单位办理撤销、变更手续。

第七十条 年度终了,应当及时编报《武警消防部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统计表》,并按照经费供应系统逐级审核汇总,随四季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消防局。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七十一条 消防部队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支付工资、津贴、退役费、福利费、保险金以及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

(二)向个体经营者采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三)支付出差、探亲人员的差旅费、探亲路费; (四)灭火、演习、抢险救援、处臵突发事件等必须动用现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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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

第七十二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库存现金限额由上级财务部门核定,一般为5至7天的现金日常开支量,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超过7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

第七十三条 提取现金应当填制“单位提取现金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

大额现金应当由两人以上专车提取、送存,并实行银行回访确认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工资、津贴应当委托银行代发,以现金发放的单位必须当天提取、当天发放完毕;异地采购物资和慰问基层部队,不得使用大额现金。

第七十四条 收取现金应当出具武警部队统一票据(消字)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支付现金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借款必须开具借据,并及时记账,不得以借据或者“白条”抵作库存现金;严格控制私人借款,确需借款时必须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还的,财务部门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七十五条 出纳岗位人员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人员应当每月至少核查一次,并由出纳岗位人员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和“库存现金盘存报告表”;财务负责人或者后勤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十六条 现金保管设施应当安全齐备,现金必须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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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内,并安装防盗设施,严防丢失、被盗、被抢。

第三节 存款管理

第七十七条 消防部队单位资金必须以单位名义在银行存储,不得在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不得办理外埠存款、委托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禁止买卖股票、期货、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第七十八条 消防部队单位银行存款应当保持必要的周转量,确保部队供应和日常支付结算需要,办理结算应当遵守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七十九条 消防部队单位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沉淀资金有计划、分梯次办理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必须按时收回本息,未经批准,不得续存。

第八十条 消防部队单位办理定期存款,必须填制“单位定期存款审批单”,经后勤部门领导批准后,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办理;特殊情况经单位军政主官联审签批后,可以在驻地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办理。

第八十一条 存储定期存款必须由两人以上到银行营业柜台直接办理,并取得银行出具的合法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代转或者由银行人员上门办理;定期存款办理后,应当适时与银行核实存款情况。

第四节 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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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消防部队单位资金划拨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和要求办理:

(一)维持性经费划拨,由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供应实力、经费标准和拨款计划,逐月主动对下拨付,保证当月底前将下月经费拨至用款单位,遇重大节日以及对驻边远地区部队的拨款,可提前划拨,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保障资金,可随时划拨;

(二)建设性经费划拨,由用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及时编制用款计划表,申请拨付;

(三)政府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划拨,由用款单位依据下达预算指标和经费管理要求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财务部门拨付;军粮差价补贴由军需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四)特殊情况下,灭火、抢险救援及其他急需资金,上级财务部门可依据有关文件、批示越级直达拨付。

第八十三条 未开设银行账户实行预借款管理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开支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向财务部门办理预借款,开支后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预借款进行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结算偿还。

第八十四条 消防部队资金银行电子支付应当使用统一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电子划拨、公务卡、委托代发工资及其他银行电子支付方式。

第八十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采用电子划拨支付方式,实行客户证书管理制度。客户证书存储于银行电子令牌,分为操作卡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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