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4)

2019-08-30 13:05

第四节 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经费划拨业务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一)武警消防部队经费

1、拨入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依据银行收款凭证、退回的“经费拨款申请书”等记入拨入账户;

2、拨出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依据银行划款凭证及“经费拨款计划表”、“经费拨款申请书”、有关批件等记入拨出账户;

3、单位内部预借款项,依据借据、批件等记入拨出账户; 4、退回拨款,依据银行结算凭证和“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入、拨出账户。

(二)地方消防经费

1、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依据银行收款等有关凭证记入拨入经费账户;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依据银行收款等有关凭证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2、退回拨款,依据银行结算凭证、预算缴款凭证等记入拨入经费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3、单位内部预借款项,依据借据、批件等记入暂付款账户。 第四十一条 向上请领经费。标准经费在上报决算的当月,依据上报决算主动记账,上级核准后依据核准数进行账务调整;项目经费依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文件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上级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调整;专项经费实行以拨代决管理的,依据经费分配文件或经费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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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的预算文件记账,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或经费决算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请领的经费记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向上请领”栏,上级核增(减)本级当年经费,蓝(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向上请领”栏;核增或向上请领上年经费,应当选择“转入凭证”方式,蓝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核减上年经费,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

弥补经费收入。应当在年度预算批准的当月,将弥补经费从“机动费”或者“历年经费结余”账户,转入有关收支类经费账户“弥补经费”栏。其中,从机动费转出时,红字记入“机动费”账户的“弥补经费”栏;批准动用当年预算外经费收入弥补预算,也应当从“历年经费结余”账户中转出。

上年结转经费。上年未完项目的经费,转入新年度相同账户的“弥补经费”栏。

第四十二条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对下供应。标准经费依据对下核准的决算记账,在编报当季会计报表前,尚未对下核准决算的,依据上报的决算记账,待决算核准后进行账务调整;项目经费依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文件(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对下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经费核准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专项经费实行以拨代决管理的,依据经费分配文件(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以下达的预算文件记账,决算后再依据批复文件(决算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对下供应的经费,记入有关账户“对下供应”栏,本级核增(减)下级当年经费,蓝(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对下供应”栏;核增(减)上年经费,选择“转入凭证”方式,红(蓝)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本级直接支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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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有关账户“直接支出”栏;退回当年支出,红字记入有关账户“直接支出”栏;退回上年支出,选择“转入凭证”方式,蓝字记入有关账户的“弥补经费”栏。

地方消防经费对下供应记入“拨出经费”账户;本级直接支出记入“经费支出”账户。

第四十三条 本级当年预算外经费收入,记入有关明细账户的“直接收入”栏。需要解缴的预算外经费,季末依据“预算外经费分配计算表”,将应上缴经费由“转应缴款”栏转入“应上缴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收到所供单位上缴的预算外经费,上缴部分记入“应上缴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本级留用部分记入有关明细账户“解缴收入”栏;解缴预算外经费,依据“上缴经费报告书”记入“应上缴经费”账户;预算外经费成本性支出,记入有关明细账户“直接支出”栏;非成本性支出应当转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外资金收支。消防部队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实行按确定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记入“经费支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拨入或退回上级专项资金,依据文件或“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入专项资金”账户;自筹专项资金转入或转回,依据批件记入“自筹专项资金”账户;拨出或所供单位退回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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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依据文件或“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出专项资金”账户;核销专项资金,依据核销文件或批件,分别记入“拨入专项资金”、“拨出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 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抵扣住房补贴或者核销所供单位抵扣的住房补贴,依据有关凭证记入“专用基金”住房资金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上级核准抵扣的住房补贴,依据核准决算记入“专用基金”住房资金有关明细账户贷方。

经消防局批准设立的其他基金,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入“专用基金”有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六条 核准所供单位灭火、抢险救援物资挂账,依据核准挂账文件记入“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账户的贷方;核销所供单位挂账,依据核销挂账文件红字记入“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账户的贷方。

上级核准本级挂账,依据核准挂账文件记入“物资储备”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贷方;上级核销本级挂账,依据核销挂账文件红字记入“物资储备”账户借方和“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贷方。

第四十七条 本级当年收入党团费,记入“党团费”账户,年终按照规定比例分别转入“应上缴经费”和“留用党团费”账户;所属单位上缴党团费,记入“应上缴经费”账户,有留用比例的,留用部分记入“留用党团费”账户;上级拨入留用党团费、党团费利息收入、对下拨出留用党团费,记入“留用党团费”账户。本级年度预算安排使用留用党团费时,根据预算批件,将留用党团费转入相应的预算科目,发生留用党团费支出时,记入“政治工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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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八条 纳入年度预算支出的历年经费结余,依据批准的预算从“历年经费结余”账户转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九条 收到或退回银行不明款、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依据批件和收付款凭证记入“暂收(存)款”账户;付出或收回临时借垫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依据批件和收付款凭证记入“暂付款”账户。

第五十条 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依据银行结算凭证、经费开支凭证、收付款凭证和有关批件等进行账务处理,其中,提取现金依据“单位提取现金审批单”和现金支票存根记账;缴存现金依据“现金缴款单”记账;办理定期存款依据“单位定期存款审批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和转账支票存根记账。

第五十一条 调拨、购入、接受奖励捐赠物资,依据“库存物资增减报告表”、入库单、发票等,记入“库存物资(库存材料)”账户,开支的运杂费记入支出类有关明细账户。

物资出库,依据“库存物资增减报告表”、出库单、收款凭证等记入“库存物资(库存材料)”账户。其中,领用或供应部队的自购物资,记入有关经费支出明细账户,领用或供应部队上级调拨、奖励、接受捐赠的物资,记入“实物供应基金”账户;价拨上级调拨的物资,收入全额记入“预算外经费”有关明细账户,价拨自购物资,售价大于原值,差价记入“预算外经费”有关明细账户,售价小于原值,差价记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淘汰报废自购物资,原值与残值的差额记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淘汰报废上级调拨物资,原值记入“实物供应基金”账户,残值记入“预算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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