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需持“青岛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乡镇、街道或原工作单位证明,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为放弃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规定办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按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修业年限的提前
德、智、体合格,所修读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60%及其以上的本
科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的第3-5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消。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青岛农业大学提前修业年限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备案,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三)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者),如果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等)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五)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费用。 (三)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节 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九条 除入学教育与军训、毕业教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可参加创新教育活动获得创新教育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见《青岛农业大学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
修课学分。
第四节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学生须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质量以学分绩点评价。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进行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学习和各种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一)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 课 程 成 绩(Y) 90≤Y≤100 85≤Y〈90 82≤Y〈85 78≤Y〈82 75≤Y〈78 72≤Y〈75 68≤Y〈72 66≤Y〈68 64≤Y〈66 60≤Y〈64 Y〈60 绩 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节 选课、补考、重新学习、免修与免考 第十四条 选课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根据自己情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在专业导师指导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体育课程的选课参照《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 补考与重新学习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等,其课程的补考和重新
学习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免修与免考
(一)以往各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一门课只能申请免修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免修一门。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修。 (二)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备案,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免修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三)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含实验或实习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四)若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取消以后申请免修的资格。
(五)对于转专业、由本科降为专科、由高年级留级到低年级、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若已修读课程的学时、学分和教学要求达到了该专业规定的要求,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核实无误,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并免考。
第十七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一律不得免修。 第六节 双专业、主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八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设立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六周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六个周及其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分半年期和一年期,办理一次休学的最长年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最多两次,累计最高两年。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两年的学生,必须在休学一年期满回校办理续休学手续。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户口不转出学校,但学生必须
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申请复学。经学院政治审查合格,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时,学校视其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三)复学到原专业班级的学生,休学期间未参加考核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复学到低一年级的学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也可重新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的,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节 本科转专科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专科学习。
(一)因身体、学习、家庭等原因继续在本科学习有困难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科专业学习。
(二)本、专科期间修读的总学分达到专科毕业要求,可准予专科毕业。 (三)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者或因违犯国法、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为专科生。
第九节 学籍预警、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籍预警与退学试读
(一)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高于6学分而低于12学分的学生,给予学籍预警。
(二)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低于6学分,或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累计高于12学分而低于24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可试读处理。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可征得家长同意申请跟班试读,学校批准后进入试读期。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