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并下达选课通知,学生按选课通知进行选课。 四、选课注意事项
1. 学生要认真对待选课过程和选课结果,在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不得再次更改选课结果;
2. 学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使学习负荷适中,应保证选修的学分不高于或不低于规定应修读的最高或最低学分;
3. 若选修人数超过教学班规定的选课人数,学生选课名单由计算机根据学生选课时提交的选课权重排队抽取,学生在选课时应尽量避开选课人数较多的教学班,以免选课失败;
4. 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选课过多或过少,责任自负。对于未选上课的学生一律不予照顾,学生可在其他学期选修。
5. 除必修课外,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人数少于60人,专业选修课的选课人数少于20人,原则上该课程停开;
6. 参加选课的学生在拿到初始密码后,应及时修改密码,且每次登录系统完成工作后,要退出系统或关闭浏览器,防止他人篡改个人数据;
7. 学生在选课过程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与导师、所在学院或教务处学籍科联系,也可在网上留言或发送邮件咨询。 二○○六年九月十日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按大类招生培养是一种厚基础、宽口径培养的模式。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自第二学年起进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为做好专业分流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分流的原则
第一条 社会需要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专业,学生根据个人志愿选择专业。
第二条 有条件的分流与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学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和各专业招生人数,是专业分流的客观依据。专业分流要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进行指令性地调配。
第三条 大类内分流为主的原则。学生专业选择原则上在大类内各专业间进行,
不得跨大类进行选择。但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允许学生跨大类选专业: 1. 总成绩在本大类前5%者;
2. 学生确有某种专长,由本人申请,经大类托管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 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按国家规定不能在所在大类的各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4.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跨大类选专业:
1. 在校期间有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 2. 从文史类转往理工类的; 3. 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 二、分流的依据
第四条 学生总成绩作为专业分流的主要依据。
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如下:总成绩=(∑第一学期必修课成绩)×70%+高考成绩×30%
注: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因伤残免修公共体育课的学生,进行专业分流时体育成绩计为合格,即60分。
第五条 专业分流指标。原则上按招生时确定的专业计划数分流。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专业分流指标调整。
第六条 学生的志愿。根据大类内专业情况,学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大内类所有专业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全部进行填报)。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根据总成绩排名进行专业分流。先根据第一志愿的填报情况对各专业进行录取分流;报第一志愿学生人数超过分流计划人数时,按计划人数录满为止,剩余学生参加其它专业的分流;报第一志愿学生人数少于计划人数时,再从第二、第三志愿??中录取分流。
第七条 学生分流采用省内与省外学生综合考虑的原则。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山东省内学生与省外学生按总成绩分别单独排名,根据原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学生填报愿表前提出,由教务处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三、分流的程序与办法
第九条 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各学院要分步分期向学生进行学院和专业介绍,加强学生对专业的了解,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有目的的进行专业分流前的准备。教务处在第二学期第10周将各专业的分流指标挂于教务网上,供学生进行参考。 第十条 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应于第二学期第8周前报教务处审批,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第二学期第12周,由教务处对学生的总成绩进行统计,并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在第二学期第13周在教务信息网上填报分流志愿。
第十三条 大类间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托管学院和接受学院同意后,于第13周之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第二学期第14周进行专业分流,分流结果于15周进行公布。学生按教务处通知和分流结果到相应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五条 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不得再转专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9级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八月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我校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为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第一条 双学位:普通本科学生在本校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同时或之后,修读其它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双专业: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本校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
时,修读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四条 凡有三届毕业生的专业都纳入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具体专业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双学位或双专业的辅修专业。 第六条 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修专业的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即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
(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册学生。本科生可以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专科生只能修读双专业(专科专业)。
(三)在学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所修读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申请双学位的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满足辅修专业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学生应在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前详细了解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相关要求,征求专业导师或有关老师的意见,自主确定申请辅修专业。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每学期第八周从教务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第九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确认,第十周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公布辅修学生名单。
第九条 核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教务处通知登录教务信息系统选择修读课程。教务处对每个辅修专业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学分计算出费用后发到各学院和财务处,由学院通知学生于第十九周周末之前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清单对学生的选课进行确认后,学生根据选课进行学习。
第四章 课程及学分要求
第十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执行同名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可共用任选课学分。
第十一条 若主修专业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时等于或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经学生申请、课程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该课
程免修,该课程学分计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若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教学要求和学时等于或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经学生提出申请,课程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并报教务批准后,允许该课程免修,该课程学分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务管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进程。辅修专业学习以跟随主修专业教学班学习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不单独组织教学。如果所修读的课程人数较多,可视情况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但不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三条 当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理论课程需另行选修,实践教学环节可由学生向辅修专业学院、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另行安排。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服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可办理缓考。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不及格时,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最高成绩记60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缴费重新学习,学生也可选择放弃补考直接缴费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毕业时,学生可申请放弃主修专业而以辅修专业为主修专业进行毕业审核,原主修专业转为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一)考试作弊的; (二)逾期未缴选课学费的;
(三)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辅修专业,申请按主修专业毕业的; (四)学生自己停止辅修专业学习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的学习终止。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学生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本、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内(本科8年、专科6年)完成双学位或双专业学习。 第六章 收费与学费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按学分收费,学费标准按同名主修专业学费计算(学分收费标准=辅修专业四年学费总和/毕业要求总学分)。除按本规定确认的免修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