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11. 学生需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若学生在考试之前发现学生证或身份证丢失,可到学院办理证明参加考试。对于证件与考生不符的,要记录学生所在班级、姓名、学号,没收证件,调查原因并令其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报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2.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各学院要对考试工作进行总结,要有书面材料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阅卷、成绩评定、试卷分析
1. 各学院教研室要认真组织阅卷工作,要严格阅卷程序。对于同一试题的试卷应组织集中阅卷,采取同一评分标准、流水批阅的方式。阅卷采用扣分的方法,并在扣分处标明扣分值,每个大题号前必须填写该题得分。
2. 考试成绩评定及网上成绩提交须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要用碳素墨水笔签名,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由院(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学籍科存档。教学秘书将成绩单汇总后交教务处,并填写成绩移交记录单。
3. 学生成绩表应填写考勤成绩、平日成绩(作业、提问、小测验、实际操作、实验、课堂讨论、习题、0.5周以内的实习成绩等)和期末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并标明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对不及格的成绩教师须用红笔标识。学生成绩表的填写要规范,不得涂改,若有改动,任课教师或改动成绩人员必须签名。 4. 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课程考试后(闭卷、开卷考试),教师应对试卷进行分析;以课程论文进行考核的课程,教师要对学生成绩的分布情况、论文的质量等进行总结分析。所有分析材料交学院办公室随同试题一并存档。 八、质量监控
为保证考试秩序和考试质量,采取以下监控措施:
1.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院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学院考试工作小组的工作状态、试卷的保密情况、考试过程的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和监考教师的责任心、考场纪律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对违纪或作弊事件不上报、不处理的问题等进行检查。
2. 各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要对考试的全过程和学生考场进行监督检查。 3. 设立考风监督箱,设立举报电话。
4. 为保证教师在批阅试卷过程中公平、公正,使考试成绩能准确地反映学
生的真实学习情况,建立试卷抽查制度,即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个学期的考试试卷进行抽查。
5. 为督促监考教师加大监考力度,校院两级考试领导小组将对监考教师的不负责任行为(监考时看书、看报、向窗外看、背对学生而坐、相互交谈、清场不严、打瞌睡等各种行为)做记录,给予相应处分并与年终考评挂钩。 6.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每个学期的开学初,组织有关专家抽查上一学期的试卷,对试题是否符合要求、试卷批阅是否合理、试卷分析是否公正规范、参考或标准答案是否完整准确、成绩的评定、登记、录入、核对是否公正准确等进行评价,教务处每年对学院考试材料的存档情况进行检查。
7. 建立学生查卷制度。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查卷,查卷小组由教务处有关人员、开课学院负责人、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任课教师等组成。学生必须写出个人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并预交查卷费50元/门。若有问题,予以更正,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退回查卷费;若无问题,查卷费不予退回,上交学校财务。学生查阅试卷必须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 九、材料归档
(一)建立期末考试材料归档制度,存档材料为:
1. 所有课程(必修和选修)的考试试题、参考或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或考核总结等。
2. 学生各种类型的考试试卷、考核材料(如课程论文等)。 3. 考场记录单、考试日程安排表、考试有关规定等。 4. 学生请假条、医院证明(存档至学生毕业)等。 (二)试卷批阅与装订规范: 1. 所有试卷一律用红色笔批阅。
2. 每个大题题号之前必须标明该题得分。 3. 必须认真填写成绩统计表中的各个项目。 4. 试卷装订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封面,四孔线装。
5. 以教学班为单位,按照成绩单中学生顺序装订试卷。如果试卷份数较多,可分册装订,并在装订封面上注明起止序号。
6. 需要存档的材料及装订顺序为:学生成绩单、试卷分析、考场记录单、参考(或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学生试卷等。 7. 试卷装订须去掉试卷上的订书针。
十、各学院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更详细的考试工作管理意见。
十一、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原规定终止执行。
十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考场规则
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考试(包括实验和实践),必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或考号顺序分别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实。证件不全的学生原则上不准参加考试,若学生在考试之前发现证件丢失,可到学院办理证明(带照片)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尽快办理相关证件。
二、除考试规定用品(笔、直尺、橡皮及考试科目准许携带用品)外,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禁止携带具有信息存储和传递功能的计算器、手机、商务通等电子产品或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若带入考场,必须交监考教师保管或放在指定的位置。
三、考题下发后,考生首先要清点考题张数,查看是否有缺页等,除分题错误或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考生要独立思考做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学生在答卷前必须先将班级、学号、姓名填写在规定的位置。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五、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参加考试的学生才能交卷出场。
六、考生在考场内不得出现故意拖延交卷时间、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私藏试卷和草稿纸、拒绝出示相关证件等违纪行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带离考场,交卷后不准借故索回修改,修改后的试卷一律作废。
八、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做到不夹带小抄,不交头接耳,不偷看他人试卷,不准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不代替或帮助他人答卷,不将本人试卷置于他人视线之内等,违者要求其立即停止答卷,退出考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生及其周围座位上不得有任何字迹,若有他人所留字迹必须清除,若清除不掉,应在考试前告知监考教师。一经发现课桌上有字迹,且与考试内容有关按作弊处理。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安静答卷,不得擅离座位。要按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讲话、传递物品或改动试卷,一旦发现,按作弊处理。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大声喧哗。
十一、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一旦发现,考卷作废,按违纪处理。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按违纪处理。
十二、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的均以旷考论处。旷考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五年八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
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第27号主席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及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
第三条 对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使用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及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具有信息存贮和传递功能的电子产品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
3.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4. 私藏试题、答卷、草稿纸或将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 5.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6. 参加考试时拒绝出示考试规定证件;
7. 在考场、考区或考试规定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8. 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9.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低声私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10.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
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故意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等让他人抄袭; 3. 传递答案、草稿纸或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等物品;
4. 在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及周围座位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 5. 经评卷老师认定,试卷答案雷同;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 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1. 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 由他人冒名替考和替他人参加考试; 3. 相互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草稿纸; 4. 偷窃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