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明。
79、评标委员会经详细评审后按照投标总价(评标价)从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由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抽签确定。
8、推荐中标候选人
80、若提交评审的投标人全部被废标,则依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补充投标人进行评审。
81、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最终投标报价推荐一名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8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提交评标报告
83、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签字,如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按评标报告格式书写和填写。
10、中标结果公示
84、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85、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86、公示期满后,市招投标中心依据招标人的申请退还其封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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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88、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89、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90、投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1、附则
91、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建造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送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六) 授予合同
93、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93.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93.2 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94、合同签订和备案
94.1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94.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94.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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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95、投诉处理
95.1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 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95.2.1 超过公示期投诉的;
95.2.2 没有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95.2.3 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企业派出的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人的(相关人需持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95.2.4 没有参与投标活动或无法证明与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投诉的;
95.2.5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95.3 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95.4 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95.5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未能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招投标双方可先行签订施工合同和组织进场施工,待问题查清后,再依法依规处理。
95.6 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件情况进行监察。 96、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96.1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管理参考价与中标价的差额。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用现金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
96.2 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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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返回。
96.3 确定中标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或者变更工程建设内容,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不予退还。
97、工程合同价控制
97.1 招投标双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中标价中的劳保费用进行调整。
97.2 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除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情形外,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
97.3 发生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97.3.1 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 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内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 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 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97.3.2 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1)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 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单价,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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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后管理
98、工程款支付
98.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6%。合同生效后并中标单位进场开工十天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98.2 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核实后,按所完成工程量的75%拨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0%,余下的10%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若中标人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
98.3 中标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
99、合同管理
99.1 施工合同未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
99.2 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99.2.1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99.2.2 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99.2.3 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单价不得调整。
100、招标人的标后管理
100.1 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造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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