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 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 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2) 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3)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4) 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大宗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5) 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7)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八、工程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款的有关规定调整。
29.2 施工中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_,其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参照上款规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肆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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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a.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 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b.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 责任自负。 (3)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4)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除外。
本招标项目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期限为180工作日。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10%。 (5) 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6)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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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7)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的28天内清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如在交付使用后的头一年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的一个月内,退还工程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押后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总工期每延误壹天罚款3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则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 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 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按承包合同总额5%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罚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③ 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7条向发包人申请要求更换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得到发包人批准的,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
――更换建造师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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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a、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 b、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
c、承包人施工进度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预定计划严重拖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工;
d、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e、承包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f、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g、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不能将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解);
h、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遗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⑤ 承包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按施工进度要求准时进场,并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决定违约金具体金额)。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
⑥ 项目管理班子在施工期间应确保到位。发包人有权检查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若发现人员未到位,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 ⑦ 桥涵施工围堰需在水利部门审批期限内施工,造成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⑧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
⑨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范围内施工,对红线图范围外因施工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应积极主动予以协商解决并承担费用。
⑩ 承包人负责维护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供电设施(变压器及供电线路)和供水设施的财产及安全。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 调解
(2) 采取第__2_种方式解决,向_秀屿区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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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_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办理建筑工程和施工现场中发包方人员生命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投保内容:_办理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机械设备的保险及按规定需投保的内容。 41、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5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为:转账或汇款,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后28天。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_无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合同副本份数:壹式陆份,承包人须按规定备案。 47、补充条款:有关总额包干项目外的项目施工的附加协议条款。
47.1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米) 度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