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2)

2019-08-30 16:20

责任法中,也没有明确将行政侵权责任排除。目前意见是,行政侵权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共二十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公平分担责任、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过错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体现在1、雇主责任:第34条第二款中劳务派遣单位责任、35条中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2、网络侵权:(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3、安全保障义务:(第37条)安保义务人之责任4、教育机构之责任:(第39条、40条)5、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之责任(第42、44条) 6、机动车相撞超出保险限额之责任(第48条) 7、借用、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责任(第49条) 8、医疗事故责任(第54、57、60、62条) 9、第三人污染环境(第68条) 10、危险物之托管人、非法占有危险物情形下的所有人、管理人,高度危险区域的管理人之责任(第74、75、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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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是: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如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等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所产生的,如果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第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第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例如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经常提到的因果关系鉴定问题,就是对损害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

过错推定:并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包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实质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过错推定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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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但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较大不同,近似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宜被滥用,需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否则就有可能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侵权责任法强调,法律没有规定推定过错的,仍由受害人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目前,过错推定主要体现在:本法规定的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四章中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责任。目前尚有争议的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最高院的观点是无过错责任,杨立新等学者的观点是过错推定责任的,目前倾向于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认定事故责任时,如行人存在过错,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中才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则会大大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也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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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过错责任被称为主观责任,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也被称为严格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特殊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每章的第一条都是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客观化,主要从客观方面及损害事实、损害后果上进行考虑,不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本法第五章产品责任大部分、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大部分及第四章中第三十二条有关监护人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需要指明的是:

第一,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目的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而是为了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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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

第四,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在一些特定领域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法官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擅自适用该原则;

第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我国的航空、海运、铁路等方面的特别法规,基于特定行业的风险性和保护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往往规定了最高赔偿数额,例如现在航空事故的赔偿限额是40万元,铁路事故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

(二)关于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及数人侵权的体系: 第1、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第8条),构成条件为(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2)加害行为的协作性、(3)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第2、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第9条)构成条件为(1)教唆、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的行为。(2)被教唆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3)教唆、帮助人和实行人都具有过错。(4)教唆、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一起构成了与损害结果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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