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
第3、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第10条)构成条件为(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2)各自实施危险行为;(3)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4)加害人不明。
第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第5、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竞合因果关系下承担按份责任。(第12条)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在事实上不可分割。(4)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包括行为竞合与原因竞合。
案例:投毒行为。
(三)关于连带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以下情形明确了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条得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承
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创设连带责任。
具体为:一是共同侵权人的责任(8条);二是教唆、帮助人的责任(9条);三是共同危险人的责任(10条);四是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责任(11条);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责任(36条);六是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转让人与受让人责任(51条);七是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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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之间的责任(74、75条);八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86条);
(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16条)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否则既会增加行为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受害人的不正当请求行为,有失公正。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一般都有具体衡量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填平原则
1、医疗费问题:已经经过公费医疗或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根据填平原则,加害人就可能不予赔偿。
2、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往往高几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赔偿标准解决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从国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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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定额赔偿法。“定额赔偿法”实际是一种单一赔偿标准,不考虑具体受害人的个人收入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原则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从而以抽象化、定型化的方式确定死者未来收入损失。二是个体赔偿法。根据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死者无收入的,划分不同情况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方法。以这种方法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时,法官一般要综合考虑每个死者的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被扶养人的状况等因素。在同一案件中,死者的这些因素一般都不完全相同,因此,法官根据这些因素确定的赔偿额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例如,在同一侵权行为中,一死者为出租车司机,另一死者为足球运动员,二者年龄相当,如果依“定额赔偿法”,死者的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相同;如果依“个体赔偿法”,死者的近亲属获得的死者赔偿就不一样。由于“个体赔偿法”强调与个人的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相联系,而实践中个人状况千差万别,给损失的确定带来困难。在立法中,有的人提出,赔偿标准原则上应统一,不考虑个人差异,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解决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等问题,侵权责任法曾试图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明确规定。但是,最终考虑到实践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千差万别,我国各地的经济情况差异较大,个体之间的实际情况也不完全相同,情况非常复杂,法律规定的任何赔偿标准都有可能无法照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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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差异,引起较大争议。从国外的经验看,多数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中对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明确规定,主要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3、关于相同数额赔偿金(第十七条)。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例如有的地方,对药物损害事故中的多个死者统一赔偿每人20万元,这样的做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吸收实践中的这些有益做法,增加相关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如果不是同一侵权行为,则不能适用。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能统一适用相同数额?没有规定,从这一条的规定看认为不能。
三是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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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适用;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
这里还需强调一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但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应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在这一条中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 说,侵权 责任法并没有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财产损失赔偿问题:财产损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侵害他人财产除了财产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产生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是未来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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