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一个案件下来,鉴定会就得好几万,如果经常有患者起诉,医院的诉讼成本就会提升,导致很多医生保守治疗,阻碍医学发展。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法合理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就是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举证责任的变化。根据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要承担4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诊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这种举证责任分担上的变化,将会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一是鉴定程序的启动,作为原告的患者原则上要提出鉴定申请,并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二是如果鉴定得不出结论或者经鉴定无法认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此时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存在医疗机构隐匿或者销毁患者病历资料等情形,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转移至医疗机构。
在诊疗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没有哪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各国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如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将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对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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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但不明确规定就是说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特别规定,既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就与其他侵权类型案件一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最显著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得到落实。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不再使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原来至少7个,现在统一为两个: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服务合同)
(3)鉴定体制方面的变化
因为鉴定问题属于程序性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就医疗损害的鉴定体制进行规范,这一问题将有可能在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届时如何确定医疗损害的鉴定体制,将极大的影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如果司法解释届时确定医疗纠纷的鉴定统一到司法鉴定,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学会鉴定体系将职能运用到行政处理程序中,退出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共四条,分别对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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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害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作了规定。
1、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不受本章调整。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2、对企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造成损害的情况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企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应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的侵权责任。如果符合规定的标准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会削弱企业的环保意识,加重企业的负担,就有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可能,如果符合排放标准仍造成损害,应由国家出台更高的标准,否则应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意见认为,即使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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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排污符合标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1、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是大部分国家的普遍作法。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本法第三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规定是否也适用于本章规定呢?我们认为,如果单行法、本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的规定原则不适用。如根据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核事故,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也不能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也不能减轻责任。如果单行法和本章对某个高度危险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如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被狗咬伤的案件近年来增多,在处理上比较困难,一般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是自己的狗,像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处理,也没法做鉴定,只能根据一些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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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狗直接咬伤和被狗追赶摔倒致伤,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
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第八十条)。国外的一些判例: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信鸽的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入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加州法庭的陪审团对狗主人判决二级谋杀罪、过失杀人罪和拥有危险狗罪,但洛杉矶高等法院在2002年6月推翻了陪审团二级谋杀罪的判决,维持对该夫妇犯过失杀人罪,处4年监禁的判决。又如,2002年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一个10岁女孩与6条罗特维尔牧犬玩耍时被咬死,狗主夫妇被控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的罪名。
加拿大的等多个省份禁止饲养凶猛狗,狗一旦肇事,狗主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我国很多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品种规定不等,大致在18种至40种。除对烈性犬的品种有禁止饲养的规定外,对大型犬的体高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禁止饲养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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